分包人工地瘫痪时,总承包人怎么办

案例简介
A公司承包了某一文化广场工程,承包价为3亿人民币,约定2013年8月竣工,工期拖延需支付480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A后将工程中的假山专业分包给B公司完成,分包价为2 900万元。在假山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于B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施工班组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现场几近停工。A多次发函给B,要求其组织施工,否则就自行组织施工。
2013年3月为了完成承包任务,A决定与B公司的各施工班组签订劳务合同,组织他们继续施工完成装修工程,约定各班组此后所发生的工程量及付款均由A负责。为此还准备了每日施工部位、每日施工人数、工资表等资料,并经班组长签字确认。2013年5月B发函给公司的施工班组,与各施工班组协商终止了安装协议,其与各班组的工程量结算至2013年4月30日。2013年8月装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4年A、B双方确认整个假山工程总造价为2 580万元。但A认为其自行施工部分的金额为1 500万元,B认为只有200万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承包人A申请鉴定自行完成的工程量,但鉴定机构认为没有图纸与签证,无法确认A已完成的工程量。B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量。
在此情况下,法院试图根据公平原则以A自行完成工作量的一半结算,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双方均不接受。不得已法院以A未能证明代为完成的1 500万元工程量,仅按B认为的200万元计算A已完工作量。
原理及观点
1.工程分包情况下,就分包工程,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往往会在总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应承担工期和质量等责任,如导致工期拖延,总包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分包合同金额尽管不高,但分包人如果不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分包工程,就会导致整个工程无法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那么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总包人就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倘若由于分包人的原因,造成整体工程拖延,并未能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那么分包人无疑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总承包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所以,当分包人怠于管理致使工程停工,总承包人应积极地自行组织施工,以避免遭受损失。
2.总承包人在遇到分包人现场瘫痪,需自行完成工程的情况时,应通知分包人,而该行为具有解除分包合同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https://www.daowen.com)


3.总承包人应当在确认分包人已完成工程量及剩余工程量之后解除合同,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在工程竣工后,总承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结算,主张自行完成的工程量时,需承担举证责任。
建 议
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在分包人现场瘫痪、无力施工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但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应注意:
1.在已明确已完成工程量、未完成工程量及修复费用的前提下,书面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全面接管分包工程。
2.在接管工程时应通知分包人参加交接,请监理单位清点分包人已完成工程量,并列出全部需要修复的质量问题,形成书面交接文件,要求分包人签字认可。
3.为避免冲突,可以在同等价格下,优先选择原先分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在继续施工前应修复分包人遗留的质量问题。
4.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时专门就分包人在无力施工的情况下赔偿及移交进行详细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