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签合同时将“附加工程”与“额外工程”混为一谈,应怎么处理

案例简介
某市对基础设施进行大规模改造,业主A代建管理公司以招标的方式将该市的给排水项目向外发包,经过招标投标,B市政建设公司中标。中标工程内容包括:78千米长的排水管线,16千米长的供水管线,363个单位供水和排水管道接口,8个排水泵站,3座供水塔和蓄水池等,中标总价款为1亿元,工期为26个月。该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报价有一条说明规定:“地下给排水管道工程报价包括设计管道及其附加工程。”合同条款中有一条:“发生额外工程,以设计洽商变更办理工程费用调整。”上述条款均约定在承包合同中。
B开始施工后,发现城区地下有很多的管道及障碍物,尽管有资料图对此标记、说明,但既不准确也不完整,在施工中多次出现挖断污水管、供水管、地下电缆等情况,严重影响施工进度。为了扭转不利的施工状况,B只好采用更精准的探测手段,弄清地下状况,并采取多种技术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原有系统的运行安全。期间,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不少设计洽商变更。B于是向A提出增加工程款的要求,遭到A的拒绝,于是B要求和A协商以解决此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程洽商变更”是“附加工程”还是“额外工程”?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增加工程费用?
发包商A认为:“工程洽商变更”属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附加工程”而不是“额外工程”,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地下给排水管道工程报价包括设计管道及其附加工程”,虽然B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洽商变更”,但这是为了使施工顺利进行而做的必要工作,并没有超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范围。而且对于B这样有经验的市政施工单位来讲,应当预见地下施工会出现这样的困难,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变更是难免的。因此,这些附加工作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现承包人另行提出增加工程费用没有依据,发包人不接受。
承包商B认为:实际施工过程会出现很多预想不到的情况,因此才会有“工程洽商变更”。正是因为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标注不准确不全面,我方才须采取技术措施来探测地下状况、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合同条款“发生额外工程,以设计洽商变更办理工程费用调整”,上述变更已经超出“附加工程”的范围,且所有工程洽商变更都经双方签字认可,因此该部分工作属于“额外工程”,发包人应当增加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洽商变更的工作,属于合同中“地下给排水管道工程报价包括设计管道及其附加工程”中的“附加工程”,因此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的投标报价中。判决:对B公司要求A向其增加260万元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理及观点
工程招标时发包人不可能对工程的各个方面都考虑完全,因而在施工时承发包人可能会对原有的工程进行一些修改,可能会增加一些工程的施工,此时合同的价款须根据变化的性质(“附加工程”还是“额外工程”)来进行调整。(https://www.daowen.com)
附加工程是指建成项目所必不可少的工程;如果缺少这些工程,该工程项目便不能发挥合同预期的作用,因此,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变更指令完成这些工作。附加工程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增加,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额外的工程价款,因为其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之内。

额外工程是工程项目合同中“工程范围”未包括的工作,缺少这些额外工程,原订立合同的项目仍然可以运行,并发挥效益。比如高速公路上新增加油站。
附加工程是原主体工程内含的增加,即工程的增加。额外工程是主体工程外延的扩大,即功能的延伸,是一个“新的工程项目”。对于额外工程,原则上发包人应该重新进行招标投标来确定承包人,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发包人由于时间的限制等原因,采取变更的方式,把该部分工程交由承包人完成,正因如此,承包人有权就额外工程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建 议
1.签合同时,明确约定附加工程与额外工程界限。
2.承包人应紧紧抓住关键点:设计洽商变更属于“额外工程”,否则属于“附加工程”。当发包人要求增加额外工程时,承包人应要求其提供设计变更图纸,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酿成“白干”的悲剧。
3.每周例会也是一种工程签证,承包人可利用每周工程例会将“额外工程”范围完成情况、工程量统计的记录等会议纪要作为发包人对“额外工程”的又一种认可。
4.承包人应利用补充协议。可与发包人专门就“额外工程”签订补充协议,特别是分清“附加工程”与“额外工程”的实质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