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可否转让

4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可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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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A、B于2013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按期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4年5月20日,主体部分工程验收合格,A尚欠B工程款428万元。2015年5月26日,B向A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贵方与我公司于2013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我公司因改制重组需要,欲将我公司对贵方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A予以签收。A、C后因工程欠款发生纠纷,C诉至法院。庭审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可否转让问题成了本案争论的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B将合同债权转让给C,并向A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依法认定有效。C因此取得B对A应享有的合同债权。判决A败诉。A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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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B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A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B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经鉴定结论所确认。A接到B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并没有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债权转让,并且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十一条的规定,确认本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C因此受让B对A的债权及从权利。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理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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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和概括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由此可知,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转移要通知债务人并经其同意,方可对其发生效力;同理,概括转让也是如此。本案仅涉及合同债权转让,关于合同债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说明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除非有不能转让的情形,如:(1)建筑行业涉及国计民生,实行资质管理的,如果转让债权,不利于工程质量维护,不能转让;(2)基于业主与施工单位的信赖关系的,不能转让。

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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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运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约定施工方债权可转让。施工单位为了防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同时方便自己降低不能收回工程款的风险,可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方的债权可转让。

2.运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维护转让时被侵权造成的损失。若转让时未留意,事后发现,可通过寻找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情形,主张合同转让无效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收集并保存好转让的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