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不当,后果应由谁承担

27 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不当,后果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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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发包人A与承包人B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B承建某大楼施工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坑开挖期间边坡稳定和桩基安全。在A的要求下,B制定了大楼基坑的开挖方案,设计单位批准了该方案,监理公司也同意据此施工。后基坑出现边坡坍塌质量事故,导致工程停工。事故发生后政府委托专家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发现原因如下:(1)土方开挖时间较早;(2)土方开挖方式不当;(3)水泥土桩施工未达到设计要求;(4)64、68号桩的接桩深挖和搭吊工作的干扰加剧了东边转角部位局部坡段的变形;(5)自然灾害的影响;(6)监理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专家组认为(1)、(2)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决策方应承担主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事故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承包方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B公司认为:开挖的决策方是发包人、设计单位及监理公司。我方作出的开挖方案是在发包人的要求下制定的,并得到了设计单位的批准,而且监理公司也同意我方据此施工,因此发包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A公司认为:保证基坑开挖的安全,避免出现边坡坍塌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而且承包人不仅是基坑开挖方案的制订方,也是实施方,因此,承包人是基坑开挖项目的决策方,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仲裁委认为承包方作为基坑开挖的决策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且没有汲取该地区多次发生类似事故的教训,是不应有的错误,裁决承包人B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原理及观点

根据“谁施工谁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则,施工方案造成的不当后果应当由施工方承担,即使施工方案经过设计单位批准、监理公司同意,也不能免除施工方的责任。若监理工程师在批准施工方案时存在过错,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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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通常会要求约定基坑开挖和确保基坑开挖时边坡稳定及桩基安全均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因此,承包方应当保障工程的质量及安全。(https://www.daowen.com)

2.发包人不是施工方案的制订者、实施者,承包人实施施工方案又制订方案,因此基坑开挖的决策方是承包人。发包人通过合同将基坑开挖项目交给了承包人。因此由于施工方案不合理而造成事故,其主要责任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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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FIDIC工程施工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工程师批准施工方案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责任。《FIDIC工程施工合同(1999年版)》第3.1款规定:“雇主应任命工程师,该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人员包括有恰当资格的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能力履行上述职责的专业人员。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其规定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批准,则此类要求应于合同专用条件中注明。雇主不能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除非与承包商达成一致。然而,每当工程师行使某种需经雇主批准的权力时,则被认为他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为合同之目的)。除非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否则:(a)当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时,均认为工程师为雇主工作。(b)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依照合同具有的任何职责、义务或责任,以及(c)工程师的任何批准、审查、证书、同意、审核、检查、指示、通知、建议、请求、检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依照合同应具有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合同的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第3.1.3项规定:“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建 议

施工方作为施工方案的制订者和实施者,对工程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们对施工方作出如下建议:

1.让设计单位、临理单位成为方案的制订人。施工单位在制定施工方案,尤其是施工专项方案时,尽可能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与制定方案(如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高大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将参与的过程记录下来形成书面材料,载明施工单位在监理及发包人指导及要求下制定了该方案。

2.让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成为方案的修改人。如果设计人、监理人对方案有特殊要求,应当请他们以技术指导等方式提供施工方案,尽量避免自己制作方案。

3.施工单位制定出施工方案后请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作出必要的修改,并且将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汇报。

4.在签订合同时,就有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要求发包人提供书面说明,并将该说明作为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