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承包人怎样索要工程款

案例简介
2014年施工单位B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某15层科研大厦工程,并于2014年5月27日与发包人A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总承包工程,工程造价暂估2 000万元,B公司垫资先建,工程竣工后A公司一次性全部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016年7月28日工程按合同约定竣工并经A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B公司早已将工程结算书交给A公司,但A公司以种种理由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后来,A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局吊销,B公司便找A公司两个股东C、D公司索要工程款。C、D公司提出:虽然是A公司的股东,但自己与B公司并未发生施工合同关系,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还是应当找A公司索要工程款。B公司于是将A、C、D三个公司一并告到法院。

原理及观点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但是在未被注销期间,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没有消灭,只是不得再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新的业务,从事新的经营活动,不得再签合同,然而作为民事主体,对已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继续履行。显然,B公司有权向发包人A公司主张工程款,并且可以发包人违约等起诉A公司,A公司不得推诿,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登记前,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发包人A公司。而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进行有效的整改,还可以重新申请,获得营业执照。

公司因被吊销执照而决定解散的,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A公司,作为清算期间的特殊法人,可对外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其中包括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施工合同,向债权人(B公司)履行债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B公司首先要关注A公司因吊销执照而解散,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是否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A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B公司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B公司,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B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B公司可以A公司为被告起诉,但是否要以C、D公司为被告起诉应根据具体情况而确定。(https://www.daowen.com)
1.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工商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要公司尚未被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仍未消灭。B公司可将发包人A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发包人A公司支付工程款,发包人A公司应当以其自有资产承担债务。
2.作为A公司的股东C、D公司若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等行为,B公司则可将C、D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在出资不足或抽逃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作为发包人的A公司若在注销公司时提供虚假清算报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B公司有权向股东(C、D公司)主张赔偿。
4.若企业法人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B公司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股东C、D公司)为被告起诉,法院也应予以准许。但该开办单位对被吊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额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建 议
1.签订合同时约定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工程款支付方案。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之时,就可能吊销营业执照问题与发包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出现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破产等情况时工程款的支付方案。

2.出现问题时提前启动诉讼程序。承包人B公司应抓紧在A公司注销登记前,以发包人A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不要等到因解散而启动清算程序之时。
3.充分运用诉讼时效中断来维权。(1)承包人应及时在发包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正式发送书面催款函,并注意保存回执单。(2)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也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例如试图与发包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再次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单,只要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应视为其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