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代表拒不签收过程文件,承包人怎么办

12 发包人 代表拒不签收过程文件,承包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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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A公司(发包方)、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B承建某大厦土建及安装工程。B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进场施工,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前完成主楼基础结构,后因A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致B停工。2012年2月1日,A、B达成协议,约定A向B偿还已完成施工部分的全额工程款1 250万元,并支付512 800元利息。后A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再未支付余款。2013年5月10日和2014年8月2日B两次以挂号信的方式发函给A,要求其支付所欠工程款,但这两封挂号信都因A迁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2015年11月,B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A则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虽然两份挂号信由于A迁移新址不明而未能送达,但该行为足以证明原告在诉讼时效期内以合法适当的方式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而被告A是否收到挂号信均不影响时效中断,故对于A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不予支持,最后判令A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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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及观点

(一)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履约管理

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应牢记“以合同为依据”的工作原则,同时要正确理解在纠纷解决中“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原则。法律上所依据的事实,不是社会公众通常所认为的客观事实,而是能够在事后被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换言之不能被合法有效证据事后证明的客观事实,将难以被法律所认可。为此,承包人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履约管理尤为重要。承包人还要特别注意,承包人单方面发给发包人的书面文件,如果没有发包人签收,或者邮政部门、公证部门等与承包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确认送达发包人的证据,在产生纠纷时,发包人会轻易地否认曾收到过此类文件。因此,对于发包人在涉及工期、价款、质量等合同内容的违约,承包人要予以高度警惕。发现对方违约,要有理有节地及时进行书面交涉,交涉无果,发包人拒绝签收过程文件的,须采取挂号邮寄送达甚至公证送达等方式保全证据。对于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发包人以非“正式”的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或事实行为单方面作出的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应仔细甄别其利弊,对承包人不利的变更要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对确需变更的,应通过双方盖章或合同约定的双方代表签字的补充协议等“正式”书面文件予以明确。考虑到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承包人参与施工的人员众多,为防止出现承包人当中的一般施工人员的行为可能对合同内容产生对承包人不利的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应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涉及工期、价款、质量、索赔等方面减少承包人权利或加重承包人义务责任的条款,非经合同中载明的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其书面授权的代表书面确认,对承包人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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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工程款上涨、工期顺延等情况,此时发包人可能会借各种理由拒不签收过程文件,最后再以未签收过程文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过程文件的送达与签收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若施工单位在此过程中没能保留和固定相关证据,则可能会影响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便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只要保留证据,证明其已当面递交或者以传真方式发送催款函、施工联系单、验收记录单、工期、费用索赔报告等过程文件,即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最大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发包人是否实际收到相关过程文件并不影响承包人主张权利的事实确立。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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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第1.7.1项规定:“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1.7.2项规定:“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而发包人往往为了自己利益或逃避责任而拒绝签收,甚至使用各种手段使文件无法送达。一旦发生诉讼,如果承包人不能证明其发送过相关的文件,就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等不利的法律后果。

2.承包人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受法院保护的期限即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约定应支付的最后日期的次日起算。如果承包人曾追讨过,则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如果承包人未在该诉讼时效内追讨工程款,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承包人发催款函即是向发包人追讨,发包人是否实际收到该催款函不影响承包人追讨事实的确立。判例中,虽然两份挂号信由于发包人迁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但该行为已表明其在诉讼时效内以适当的方式及时主张了自己的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发包人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2017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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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履行具有延续性,往往期间产生众多签证、沟通、通知等重要文件,发包人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拒绝签收,当发包人拒签相关文件时,施工单位可应采取如下方式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

1.可以通过邮局EMS的方式寄送相关文件,并在快递单上详细写明邮寄文件的名称和数量。目前邮局提供返单服务,承包人可以选择此项服务,收取对方已经签收邮件的证据材料。

2.在选择寄挂号信时,为加强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可以办理公证。具体如公证挂号信内容,邮寄时间,投递地点,发、收件人,联系方式及地址等。甚至可以将要送达的重要书面文件委托公证员送达对方,办理全程公证。

3.如果是当面送达书面文件的情况,可以运用录音录像设备,将送达过程录制下来,但为了保证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保证其能被法院采纳,务必注意在发包人的工作时间内,在其工作地点进行录制。

4.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代表不得拒绝签收过程文件,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可以防止发包人代表拒不签收过程文件的情况发生。

5.及时编制发包人代表拒不签收过程文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索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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