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地质条件导致施工方案改变而增加的费用怎样结算

36 由于地质条件导致施工方案改变而增加的费用怎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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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5年4月15日,A与B两公司就深排水工程签订《深排水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深排水工程采用钢板支撑方式进行施工,包干总价3 000万元,若改变施工方案由双方协调确定由此增加费用的结算方案。B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发包人A提供的地质报告不正确,因现场地质条件变化,无法采用钢板支撑的方式进行施工。B公司的项目经理以书面变更报告形式要求变钢板支撑方式施工为大开挖施工。而A公司收到报告后20日内未表态,20日后B以为A公司已同意大开挖施工,于是大胆采用大开挖方式进行施工,而A对实际进行的大开挖施工没有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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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1日起深排水工程陆续分批验收合格,A也签署盖章了验收表。2016年9月22日,双方就深排水工程是否按钢板支撑施工费用3 000万元结算发生争执。B经委托审计的大开挖施工费4 700万元,B要求按4 700万元结算,双方协商无果后,B向法院起诉。

原理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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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是B公司在未经A公司正式同意的前提下变更施工方法,实质主要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双方应按变更后的施工方案进行结算。(https://www.daowen.com)

首先,直接导致变更施工方案的客观原因是现场地质条件的变化,无法按原先约定的钢板支撑方式进行施工。而地质资料是发包人提供的,因此,发包人A公司应该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其次,发包人A公司的行为表现应视为同意B变更施工方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施工方案报告后20日未表态,即未表示反对。20日后,当明知B已采用大开挖方式进行施工后并未阻止,在竣工验收时也未提出异议,并签字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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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1.签订合同时专项约定。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发包人应保证提供的工程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应为所提供的工程资料承担保证责任。

2.当施工单位发现因地质条件导致施工方案改变而需增加费用时:(1)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如何结算增加的费用,并需经建设单位代表确认。(2)要保留现场地质条件影像资料,最好能做个与地质剖面图对比的报告,然后请监理方、建设单位代表和设计方确认现场。(3)准备一份工程地质资料专项报告。根据投标时的资料和条件提出可合理预见的工程地质条件,列出在施工中遇到的工程地质条件,两者对比列出不可预见的不利工程地质条件,从而得出费用索赔结论。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利地质条件时:(1)及时通知监理方或建设单位代表,由他们决定停工,并保留证据。(2)在监理方同意前提下可采取适应不利地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4.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支撑增加部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