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终止后,包干风险费等如何结算

案例简介
发包人A与承包人B签订了土建工程项目合同意向书,约定工程总造价为6 300万元,另加赶工费200万元,合同总造价为6 500万元;工程为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工具机械、包工期和包质量,除因设计变更外,工程造价不做调整。
后A发至B关于工程总造价复函,内容为:为加快工程进度,A同意对工程总造价进行调整,其他条款按意向书不变,额外增加2 000万元给B作工程总造价的调整款项;额外增加1 200万元为包干风险费;本工程包干总造价由6 500万元加3 200万元增至9 700万元;此包干总造价为不得再进行调整的工程总造价。
之后由于种种原因,A要求解除工程合同,B同意。A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B按照双方协商退场,向A移交了尚存放于现场的全部材料和其他物品。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赶工费、工程补偿费和风险费用的结算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A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应按完工比例计算并支付赶工费用、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等三项费用。
原理及观点
对于具有包干性质的赶工费用、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终止后按完工比例结算还是全额结算?
我们认为,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尚未竣工的赶工费用、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等包干使用费,可按完工比例结算。原因在于:赶工费等包干使用费一般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进行调整,其与工期有一定的关联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完工比例可按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予以估计。(https://www.daowen.com)

建 议

承包人可以按合同终止前已完成的工程量占合同约定工程量的比例要求发包人支付赶工费用、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建议承包人注意:

1.签订合同时专项约定有备无患。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详尽地约定赶工费、工程补偿费、风险费用结算比例及结算方式。
2.如签订合同时无专项约定,则:(1)承包人提出专项处理方案,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的比例进行结算,争取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意见,以便作为以后结算的依据。(2)与发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3.发包人拒绝约定谈判、拒绝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准备启动诉讼程序,收集有关赶工费用、工程补偿费用和风险费用等包干项目列支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