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如何应对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法律风险

案例简介
A承包B开发的一居民小区,工程建设按期竣工并经验收合格,A就交付了工程,并及时提交了单方结算报告,但B只收不签字。后在A的催促下,B派员C与A对账,C以工作忙、没时间为由一个月只出现一次,不久又换岗了,以致工程交付了两年多也未结算。无奈,A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理及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13.2.2项“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即按照承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文件中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如果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则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发包人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应向承包人支付双倍银行利率的违约金。
建 议
实践中,发包人会经常采用以下方法拖延结算:(1)发包人故意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或虽接收结算书却既不签字又不盖章;(2)发包人不停地要求承包人送交各种各样的文件或者随意找一些也许根本不存在的问题;(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派员假装与承包人对账,但故意拉长对账过程,不给承包人任何书面答复;(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故意压低结算价,恶意拉大双方的结算价差距,以此拖延结算。对发包人来说,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不仅能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同时也可规避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建议承包人坚持以下几点:
1.坚持不结算不交付工程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2.充分运用2013版《计价规范》第2.0.44项的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3.充分运用2013版《施工合同》14.2款规定进行竣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