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向分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总承包人怎么办

25 发包人向分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总承包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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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A、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B承建A的办公楼,随后B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B将部分专业分包给了C公司,且双方约定由B向C支付工程款。但是之后,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A直接将一笔工程款支付给了C。在已完工程的结算过程中,就A直接支付给C的那笔工程款项是否应从总承包工程款中扣除,A、B双方发生争议,随后,B向法院提起诉讼。

B公司认为:发包人不应当向分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因为签订分包协议的当事人是我方和C方,A并不是分包合同的当事人,A不负有向C支付工程款的义务,A直接向C支付工程款与同我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关系,因此,不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向C支付的工程款。

A公司则认为:我方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C,可以从其支付给B的工程款中扣除。因为我方向B支付工程款,B再向C支付工程款,事实上,所有的工程款都是由我方支付的,B只不过是作为承包人中转一次,所以我方直接向C付款是代B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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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判定A支付给分包人C的工程款不应计入已支付给B的工程款数额之中。

原理及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可以看出,总承包人可以在建设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分包人对外向发包人为某一行为时,必须经过总承包人,未通过总承包人的一切对外行为无效。同理,建设单位撇开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打交道,也无效。原因如下:(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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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合同相对性的考虑: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当事人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当事人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这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也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合同的双方只对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双方的价款结算应按《总承包合同》进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价款结算应当按照《分包合同》进行。因此,发包人在分包关系中并不负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的义务,其支付行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在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该关系独立于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而存在,因此,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不影响其对总承包人所负的义务,发包人仍须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人支付全额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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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践中管理的需要: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联系必须通过总承包人不仅是合同相对性的考虑,更是实践中保障总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工期的客观要求。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分包人在拿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可能会消极履行义务,这对于作为分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总承包人来说,会造成工程管理上的极大阻碍,不利于工程质量的保障和分包合同的履行。

建 议

发包人未经总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不应计入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建议总承包人按以下几点处理。

1.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1)总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强调分包人不得接受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否则应当向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合同强调发包人未经总承包人同意向分包人支付款项,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需要向总承包人结算全部工程款。

2.已出现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交付工程款时:(1)阐明发包人与分包人的支付属于借贷关系,支付关系不成立。(2)指出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3)收集相关证据。(4)准备向发包人索赔无法管理分包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