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和投标函等签署日期出现笔误,怎么处理

6 投标文件法人 代表授权书和投标函等签署日期出现笔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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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在甲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中,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4日12:00,但投标人A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落款时间却为“2014年3月5日”。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对此的意见分歧很大,部分评标专家认为,应当以投标人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投标函上的落款时间问题是投标文件编制中的笔误,可以忽略不计;但也有评标专家认为,应按无效标处理,因为既然投标人在投标函上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5日,那么其投标函的生效时间就应该是2014年3月5日。最终,评标委员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决议,判定该投标商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本案的关键在于:投标文件上所签署的时间出现笔误,能否修改?若能,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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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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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有关报价、质量目标等承诺和说明的函件,是投标人为响应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所做的概括性说明和承诺的函件,一般位于投标文件的首要部分,其格式、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投标函属于投标文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出现问题时处理一定要谨慎,尤其是时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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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投标文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和投标函上的时间出现笔误,并不影响投标文件上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只要在投标截止日之前,投标人即可通过招标代理到招标人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这就是说,若是招标文件出现笔误,招标人应在截止日至少十五天以前,作出修改并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我们认为:招标人与投标人在修改笔误的要求上存在差异,主要是因为:(1)针对的对象范围不同:投标人至少有3个,而招标人相对较单一。因此投标人通过招标代理到招标人处修改文件,一经修改,招标人便知悉该情况。但倘若是招标人进行修改,则由于投标人众多,需要时间通知。(2)文件的效力不同:合同的成立经过要约和承诺。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投标人制作标书投标的行为属于要约,最后评标委员会审查全部投标人的要约、评标定标,最终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属于承诺。投标人须在要约邀请的范围内发出要约,即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标书,因此如果招标文件上出现笔误应当提前通知投标人,给予投标人足够的时间去知悉并作出投标准备。

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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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认真审核,避免错误,投标截止日之前务必反复地核对。倘若投标文件中确有笔误,投标人只要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在招标人处作出修改,笔误不会有任何影响,修改后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案例中,由于投标人没有能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发现笔误并予以修改,导致其在评标过程中遭到质疑,最终被认定为废标。因此,作为投标单位务必认真审核投标文件,切勿因小小的失误酿成巨大的损失。具体做法如下:

1.投标人注意沟通在先,投标前与招标人进行沟通,针对可能出现的笔误提出认可的处理方式。

2.投标人注意及时协商与解释,开标后发现笔误应及时与招标人协商,并书面向评标委员会解释。

3.投标人积极主动向政府部门解释,在评标委员会以此判定无效投标的情形下应向招标办汇报解释,并取得支持,同时准备诉讼。

4.投标人作好诉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