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向“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寻求救济,是否导致时效中断

案例简介
2008年4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置业将所开发的仁和小区9#住宅楼工程交给已中标的B公司承包施工。
2009年2月1日,9#工程竣工。同年6月16日B公司将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提交给A置业,A置业一直未提出确认或修改意见。
经对账,双方认可在B公司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A置业共计支付B公司工程款6 000万元,但还有3 000万一直未支付。2008年6月28日,该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出具“情况说明”一份:2004年年底与以后历年,B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清欠政策,都向我办投诉A置业拖欠工程款情况,要求市清欠办督促其偿还欠款。经我办多次协调,A置业以工程未决算、存在纠纷和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拖欠的工程款项。2013年5月14日,市清欠办下发通知,要求市房管局将该案件作为重点拖欠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2013年7月28日,B公司提起诉讼,一审过程中,A置业对该“情况说明”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为此,一审法院就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向所在市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该市清欠办出具了“情况属实,该情况说明系我单位出具”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A置业提出B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经调查,该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B公司就A置业拖欠工程款问题,曾向该机构反映,该机构也多次与A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协调,要求A置业支付工程欠款,故B公司的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A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B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 000万元及利息。A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理及观点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当然,诉讼时效存在中止和中断的情况。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的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使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以下几种:(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承包人B公司于2004年完成涉案工程,一直到200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四年间,虽没有向发包人A置业主张支付工程款,但是,在此期间,B公司每年都向当地政府“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反映A置业拖欠其工程款的情况,要求其出面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本身就是当地政府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而专门设置的机构,其职能是接受工程款拖欠投诉,并利用行政机关的资源和中立地位,对工程款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平息纠纷。在B公司向“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后,该机构多次与A置业进行协调,但A置业以工程未决算、存在纠纷和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拖欠的工程款项。因此,承包人B公司向“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并要求其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符合“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应当认定为时效中断。
建 议
对于此种问题,我们建议承包人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多元化救济渠道以及选择任一救济渠道都可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
2.搜集证据时,为了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万无一失,可将人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综合使用,构成证据链。
3.诉讼时效已过时,承包人可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向发包人送达催告函、还款计划、欠款证明等,只要甲方代表签字收到,诉讼时效可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