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风险,承包人应如何防范

案例简介

2015年7月11日,B公司通过竞拍取得某生态公园整体夷平工程的施工权,工程项目均合法审批有效。2016年4月下旬,B公司在施工中陆续发现疑似古墓葬三座,然而,B公司为赶工期,且相关人员文物保护意识不强,直至案发未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待文物部门发现时,仅一座古墓葬保存完好,另两座古墓葬遭受不同程度损坏,现场散落有大量墓砖。后经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三座古墓葬均为六朝时期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原理及观点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后未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文物遭受破坏,施工企业可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保护,公司工程管理部应负责编制对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并定期对项目部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于文物保护意识不强的员工应加强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特别需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有效监督,全面增强施工作业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在施工的同时,千万别忘了保护好地下文物,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不报告或毁坏文物的事件发生。地下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在施工过程中挖掘或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现场施工员、班组长或在现场的其他管理、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向项目部报告,设立警戒线保护现场。项目部领导应到现场初步确认后,及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向公司、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在当地文物部门未赶到之前,项目部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在当地文物主管部门赶到后及时办理移交现场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第七条还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施工时发现文物要立即停工报文物部门考古发掘后方可继续施工,经费由建设单位出。但实践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一不愿出钱,二怕延迟工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往往采取隐瞒不报、推平了事的做法,甚至有的人把文物占为己有。《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意见的,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现场,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在地下文物发现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文物行政部门和考古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考古发掘。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组织发掘工作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可以恢复施工的应当立即通知其恢复施工。”
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https://www.daowen.com)

建 议

1.施工单位项目部在进场作业前:
(1)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2)建立与当地文物保护单位的联系并保持电话畅通。(3)向当地文物保护部门了解当地文物保护的地方规定与要求。
2.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
(1)发现文物立即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2)设立警戒线保护好现场。
3.施工企业因采取文物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可要求发包人承担,并顺延工期。
4.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如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时可以顺延工期。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及时办理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