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56 转包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图示

案例简介

A将包括水电安装工程在内的工程发包给B进行施工,B将水电安装工程转包给了C(为个人)进行施工,C将工程施工完毕,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已投入使用。工程施工完毕后,2014年4月12日B与C双方签署了“某工程材料、人工费用等其他费用统计表”,确认C施工的工程价款为827万元。2014年12月20日,经评审单位审核,B与A之间的给排水、电气安装工程造价审定金额为712万元。B与C双方因工程款是否结清产生争议,C将B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18万元。

图示

原理及观点

首先,C与B之间的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C为个人施工队,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所以,C与B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

其次,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折价补偿和按照过错赔偿损失。按“折价补偿”的办法处理,首先应确定履行无效合同,建造的建筑产品是否有价值,然后才存在补偿问题:没有价值就不补偿,只能按照过错赔偿损失。是否有价值的衡量标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合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解决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确定的前提条件是工程验收合格。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合同的履行过程就是劳动力与建筑材料物化成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合同签约前状态,而只以按折价补偿方式处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价款确定方法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样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就本案B提出其与C之间的价款应该按照其与A之间的结算标准结算问题,我们认为工程款结算首先要明确结算对象。这必须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只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才有资格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第三人是不具有结算资格的。同理,合同当事人的工程款结算结论只能约束当事人,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其次,工程款结算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双方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结算方式,就应该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凡是涉及建设工程转包,工程款结算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转包人与上家签订的合同及工程款结算结论只能约束该合同的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或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理,或者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但不能将转包人与上家的结算结论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之间的结算依据。

建 议

1.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时应慎重,将材料风险、人工风险均需考虑进去,以免因考虑不周导致以亏损的方式承揽工程。

2.在工程价款结算方面,要具体明确是否受到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总承包合同》的影响,尽量明确独立结算。

3.根据《最高院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特别注意工程验收是否合格。

4.涉及工程转包,工程结算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5.根据《最高院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坚持按约定结算工程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