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是否负担项目经理以项目部名义拖欠的款项

案例简介
A公司将某工程项目分包给了B公司,双方签订分包协议时,B′作为B的委托人在分包合同上签字。随后,C公司作为混凝土供应商与B′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的需方则盖有A所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章。约定:C向该工程供应混凝土,并约定了结算方式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C向A的该项工程供应混凝土426立方米,并由购销合同上指定的人签收,即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月,B′以需方的名义与C签订调价函一份,对混凝土的单价进行了调整。混凝土浇筑结束后,C累计有110 256元的货款未收到,向A追讨时A不承认该合同与其有关,并称该购销合同是分包人B的委托人与C签订的,双方协商未果后,C以A拖欠货款为由向仲裁委提起仲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对承包人是否有效?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C公司认为承包人A应当承担购销合同的付款责任,原因在于签订购销合同时,需方为A公司该工程项目经理部,并在合同上加盖有承包人该项目部公章。作为供应商,我方在明知是为该项目供应混凝土的前提下,看到此公章,便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是与A签订合同,因此A应当承担合同的效力,履行付款义务。
A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该购销合同的付款责任,因为虽然合同上盖有该项目部公章,但项目部公章只能在我司委托事项及委托范围内代表本公司,而且在签订合同时B′并不是我司员工,亦没有我司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的签署双方是C与B,因此我司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仲裁委认为分包人B以承包人A的名义与C签订购销合同,且合同上盖有A公司该工程项目部章均为事实,虽然A公司事后并不认可该项目部公章,但是项目部公章确有证明的效力,使C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在与承包人该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因项目部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项目部所属建筑企业A承担,A应当承担购销合同的法律责任,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仲裁委裁决A对货款未及时付清承担民事责任。

原理及观点
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承包人应当承担项目经理以项目部名义拖欠的款项。
1.工程项目部系由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委派的代表承包人履行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部门,其地位相当于承包人所属的一个具体履行施工合同的直接部门。也就是说项目部一般是为了履行特定的工程项目而成立的,其职权范围往往局限于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项目部章只是项目部行使权利的一个凭证,其效力要由项目部的职权范围来决定。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同时因为项目部并不是一个合格的民事主体,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项目经理如使用项目印章对外签订相关的材料采购合同或用工合同等,该类行为已足以使交易对方理解到或依常人的智力程度应当理解到与之进行交易的对象是工程项目承包人,即构成“表见代理”,此时施工单位应对项目部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项目经理以项目部名义,持项目部印章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应当认定项目所属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虽然加盖的不是单位法人公章,仅仅是承包人项目部公章,但是此种情况下该印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该合同是与承包人订立的。

2.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承包人应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四条关于“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中的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中“具有代理权表象”的形式要素主要有合同书、公章、印鉴等。而“善意无过失”的认定,要结合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因素。由此规定可知,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签订合同的,则施工单位不需要对其承担责任。

建 议
企业经营离不开法人印章,但是建筑企业由于施工项目众多、分散,且项目所在地常常与建筑企业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在建筑企业未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为了方便经营,项目部章便得以广泛运用。实践中,建筑企业一般按施工项目分,有多少个项目就设多少个项目部,还有一些是按施工力量分,有多少支施工力量就设多少个项目部,并分别刻制项目部章。由于每个项目部章都具有法律效力,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对项目部章的管理就尤为重要,企业有必要建立健全其管理制度:

1.限范围。将项目部章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仅仅在项目内部使用,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为了防止第三人见到项目部章即认为是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可以在印章上刻明“此章仅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等字样,以防止构成表见代理,避免卷入经济纠纷。
2.履行告知义务。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提醒潜在债权人项目部章的用途与相关人员的权限。
3.加强公章日常管理。凡使用项目部公章的,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及登记制度。对于违规使用项目部公章的行为予以严肃处分,以防范项目部公章使用混乱所致的潜在法律风险。
4.行使追偿权。确已构成表见代理的,可在支付货款之后,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相关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