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以价格过高否认签证,承包人怎么办

案例简介
A、B两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B承建A某公寓工程,但是合同却没有对墙面批嵌价格进行规定。B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方式及建筑市场通常的做法,向A提出了单价分析资料。A在该单价分析表上盖章确认。最终B完成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但当B向A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时,A提出异议,认为批嵌单价过高,要求降低相应的批嵌价格,并称如果B不对批嵌的单价作出相应的调整,便不结算、不付款。而B认为A在结算时提出批嵌单价过高缺乏事实依据,因为其使用的白水泥、胶水、石膏粉等价格完全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双方就该问题发生争议,未能协商一致,导致工程久久不能竣工结算。B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A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B公司认为:首先,其使用的材料都是市面上质量较好的材料,价格偏高,但是完全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其次,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就批嵌的单价计算专门出具了单价分析资料,该资料也得到发包人的签章认可,因此,发包人不能以价格过高为由单方面推翻自己的签证,除非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作出补充协定,对单价进行更改。因此,发包人应当按照签证价格付款。

A公司认为:签证有违事实时,发包人可以不予认可签证,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否则签证无效。原告所报的价格确实过高,发包方有权要求其调整价格,重新签证。
法院最终判令A按照签证价格向B支付工程款。
原理及观点
1.发包人应当对自己的签字盖章负责,应当按照该签证进行工程结算。如合同的有效条件一样,只要满足签证主体适格、签证内容合法、签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及符合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和形式等条件,签证即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在承包人报送的价格分析表上签字盖章,即表示认可,符合有效签证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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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证其实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因此除了其有效性的要件可以采用合同的规定外,其本身也像合同一样,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关于合同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发包人认为签证价格明显超过市场价格,显失公平的,其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有效签证形成后,可以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进行变更:
(1)有效签证可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变更;
(2)一方依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建 议
除非发包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有效签证,否则,发包人无权单方面推翻签证,因此,承包人可以:
1.一旦涉及重要的工程签证,承包人应当要求发包人代表在签证上确认盖章并进行公证。
2.评估签证的价格是否合理,倘若真是过高,为了使发包人及时支付工程款,可以主动与发包人协商,调整价格。
3.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就价格的调整问题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承包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诉讼或仲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4.办理签证时一定要符合有效签证的程序要求,确保签证的效力,避免引起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