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确认后又要修改结算书,承包人怎么办

16 发包人确认后又要修改结算书,承包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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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A、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协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化工码头、杂货码头及驳岸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 586万元,在承包范围内包干施工,包工包料。后A、B就增加项目进行约定,作出《设计修改补充会议纪要》的文件,实际是一份工程发包合同,上面载有:增加项目包括管道支架、化工杂货码头值班平台以及围堰工程。B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编制预算;设计修改部分由B编制预算后报A修改。后标外工程竣工,经结算及建行审核,工程造价为2 567 466元。A在工程结算审查定案书上签字同意建行的审核意见,但始终未付款。B多次追讨工程款,但A却以标外工程结算存在重复计算及冒算为由拒绝支付,并要求修改结算书,双方协商无果,B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法院判令A支付标外工程款。

B认为:发包人签字确认结算书代表其同意结算书上载明的工程款,不得随意要求更改。特别是承包人在工程结算后还经建行审核,建行出具了审核意见,而A在含有标外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审定书上建设单位审核意见一栏上签字同意,即代表发包人持有无异议的态度。因此,发包人应当据结算书支付其工程款,而不得擅自要求更改。

A认为:建行审核意见对标外工程范围及造价认定存在错误。标外工程只包括管道支架、备桩,其余均为大包干工程内的子项目,却被当做标外项目进行了重复计算,并冒算了围堰费用。在结算书出现误算的情况下,即便是自己已经签字确认,本着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仍然有权对结算书进行修正。

仲裁委认为:发包人在确认结算书后,不能再以结算书存在计算错误为由要求修正结算书,不履行付款义务。即使结算书存在错算、重复计算等,构成重大误解,发包人也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该情况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发包人却没有行使撤销权,因此仲裁委裁决A按照确认的结算书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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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及观点

竣工结算书亦称工程竣工结算书,指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审核签认的以表达该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竣工结算书是经过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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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的结算书的效力如何,是否可以修改?倘若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修改?

原则上针对同一工程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只能核对一次,发、承包双方应对核对结果签字确认,作为竣工结算核对完成的标志。竣工结算书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这表明竣工结算书的严肃性。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通常情况下,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若没有异议,便会在结算书上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结算书一经签字确认,事后便不得反悔,不能再要求修正。理由如下:(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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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一书中提到:工程结算书是对已竣工工程进行的最后结算,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发包人对结算书有最后决定权。发包人可以将其认为是重复计算以及冒算的部分造价砍掉,但发包人当时未表示异议,说明该结算书并未违背发包人自身的意思。因此发包人应按照已经确认的结算书履行付款义务,而不应反悔、对结算书要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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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竣工结算书虽然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最后决算,但是必须由发包人最后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它实质上是发、承包人双方就工程结算事宜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发包人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即便是要更改协议上的内容,也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法律并没有赋予发包人单方面变更的权利。

由此可知:倘若在确认结算书过后,发包人反过来又以结算书存在错误为由要求修改决算书,承包方可以拒绝其要求。

上述观点也并非绝对,存在一个例外情况,即结算书存在错算的情况,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错算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结算书出现错算、重复计算的,发包人在签收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因而误以为准确无误而进行确认,这种情况一旦构成重大误解,该结算书便成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承包人便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该结算书。但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就撤销权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下列情况之一,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权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放弃撤销权。”因此,发包人或承包人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错算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然,更改或撤销结算书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双方都具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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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1.运用合同约定。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就约定好经发包人确认的结算书一般不得修改,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2.注意本身不出差错。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资料尽量不要出现漏算、重复计算等错误,争取从源头上避免造成自己损失,也避免给发包人找到修改结算书的理由。

3.完善结算书确认形式。结算书的确认需要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及发包人加盖公章,同时将确认的结算书及时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