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如何认定

42 建设工程开工时间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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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A与B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2005年3月1日开工,2007年8月25日竣工。合同签订后,B按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发现A前期分包的桩基工程没有施工完毕,导致B进场却不能施工,到2005年6月26日才正式开工,工程于2007年8月25日竣工。A、B就由开工时间引发的工期及工程款发生纠纷,B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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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及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1.1.4.1项指出:“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对于开工的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般以承包人的机器、设备、人员进场施工为标准。实践中,当事人就开工时间经常发生争议,原因是:(1)法律规定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但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2)当事人约定的开工时间与实际开工时间不一致。因此,具体实践中,应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开工时间:(1)承包人有证据(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记录、当事人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2)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应认定开工报告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3)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也没有开工报告的,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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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开工日期的认定还经常存在以下几种误区:

1.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等同于开工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开工的法律凭证,其注明的日期具有证明证书颁发日期的作用,但没有确立开工日期的作用。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未能在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工期顺延;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工期不得顺延。

2.将总监或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日期等同于开工日期(https://www.daowen.com)

总监或工程师颁发开工令是对承包商提交开工申请后的批复。如果以开工令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那么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就不受合同保护。所以开工令发出的日期并非开工日期。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7.3.1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项:“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3.将批准的开工申请书、进度计划声明的开工日期等同于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承包方在工程现场经过筹备和计划实际展开工程施工的日期,要具备两个条件:(1)承包商实际占有工程现场,并取得管理权;(2)承包商准备工作完成,如施工设备到场等。而批准的开工申请书、进度计划声明的开工日期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因此其不能等同于开工日期。

建 议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出现开工日期难以确定的情况。如开工令颁发后,现场分栋移交,造成整个工程的开工日期无法确定;开工报告批准后,施工单位实际进场施工,但发包方分包的桩基工程仍未施工完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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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合同时,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第7.3.1项和第7.3.2项规定,明确约定“承包人以承包人机器设备、人员进场之日为开工日。”

2.签订合同时,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第7.5.1项规定,明确约定因发包人原因而拖延开工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3.当出现开工日期不确定因素时,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建议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共同以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形式将开工日期固定化。

4.注意收集保存好有关开工时间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