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防台防汛而拆除脚手架等,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15 因防台防汛而拆除脚手架等,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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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A、B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B承建某小区,工期为548天,合同价款暂估4 00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承包人B投入3 000万参建该工程,A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陆续将工程款归还给承包人。后因A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停工时B已经完成18层主体结构,19层结构钢筋及模板搭设完毕。随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14年4月21日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年7月21日B向A发函,提出协商撤离施工现场的有关事宜,并要求A对第19层进行浇捣。A复函称具体事宜将派员商谈。2014年8月20日该市工程安全监督站发出《尽快拆除工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通知》,要求立即拆除工程结构上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确保防台防汛的安全。随后B拆除了第19层模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机械。事后,A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B赔偿擅自拆除模板、脚手架的损失。

A公司认为:合同解除后,双方就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了结算,承包人已经完全移交了工程。承包人未经其允许擅自拆除脚手架等,对其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

B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除后,因发包人的原因,延误其退场,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看管施工现场的费用,其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而拆除模板,没有过错反而是实施无因管理,相应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仲裁委认为:在双方解除合同关系过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结,而由于缺乏退场事项的约定,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协助其退场却未取得发包人的回应,导致承包人虽无法律和合同上的任何义务,仍然看管着工程,再加上拆除模板和脚手架是在相关行政机关的指令下所为,是为了确保工程安全而采取的合理行为,因此承包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支付管理活动的必要费用。因此,仲裁委裁决驳回原告A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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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及观点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状况,为了保证施工安全,不得不将原本在工程上已搭建好的模板和脚手架拆除。当特殊状况消失后,为了恢复施工,又要重新进行搭设。由此造成的损失是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承担?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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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承包人承担损失。(https://www.daowen.com)

2.只要不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一律由发包人承担损失。

出现台风,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既不是承包方的过错又不是发包方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拆除模板和脚手架的损失。

建 议

在上述案例中,承包人在操作过程中确有不妥之处。倘若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承包人应注意:

1.约定退场事宜是解除合同的前提。在与发包人协商解除合同前,一定要先解决好相关事宜,如退场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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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先未约定退场事宜可当场告知。若双方并未就退场事宜进行约定,可以书面告知发包人退场计划和期限,并给予发包人接收现场的准备时间。

3.采用无因管理原理。在发包人起诉时提出反诉,主张无因管理费用。

4.在接到相关行政机关的指令后,及时转交发包人,同时提出退场协商方案。

5.签合同时作出专项约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以及以怎样的方式或者比例来承担作出专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