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可否推翻监理工程师签证

案例简介
A公司为B公司开发的科研中心工程的总承包人,A与B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C为监理单位。C同时根据合同条款的授权发出指示,全面负责业主方的工程管理工作,如进行工程变更,签发付款证书,决定变更价款、工期顺延、费用索赔等。
对防火门项目,A的合同报价为86万美元,又应B就某美国品牌询价,后报价189万美元,并承诺“如贵司采用指定的某美国品牌防火门符合国内防火规格”,可以接受并不增加合同报价;其后签订的协议书及合同约定采用该美国品牌或其他经该市消防局认可的等质产品。
后因该美国品牌不符合该市消防要求等原因,经C同意,防火门最终使用了符合该市消防要求的国产品牌。同时监理单位决定按原合同造价扣款。而B认为A未使用该美国品牌是一种违约行为,要求扣除该美国品牌和实际使用的国产品牌市场价的差价。
法院最终判定A支付该美国品牌和实际使用的国产品牌市场价的价差103万美元。
原理及观点
1.监理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间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理。合同一旦签订,发包人即委托人,监理工程师为被委托人。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的授权权限内,进行签证,因此可以看出监理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2.监理工程师的权限是发包人授予的,其有权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就承发包双方的相关事项作出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第3.5.2项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4.3款规定:“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第3.5款规定:“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作出了修改。”

3.监理工程师的签证在法律上不具有结论性,法院或仲裁庭均可依承发包双方请求审查、修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建 议
1.承包人首先树立签证相对可变的观念。监理工程师的签证不具有结论性。因此发包人仍有权向法院提出对签证予以审查、修改。

2.承包人应主动处理“无证上岗”监理人。(1)施工单位发现监理工程师没有执业资格时,应及时要求发包人更换监理工程师;(2)如发包人不予更换的,则要求发包人对重要的监理工程师签证签署确认意见;(3)若发包人不确认则保留相应证据。
3.承包人注重强化签证效力。(1)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鉴证,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签证之后,要求发包人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加强其法律效力;(2)将签证内容列入每周工程例会会议纪要,构成证据链;(3)将签证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