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利益刺激: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在影视作品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国民党军队在临战前为“敢死队员”发放大把的银圆这样的场景。这是对国民党统治即将崩溃瓦解的暗示,但同时也从另一方面折射出了物质利益对于士兵战斗精神的影响作用。人多有物质利益取向,为了获取物质利益,有些人甚至愿意冒着生命的危险去拼搏。“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就是物质利益对战斗精神的刺激作用的深刻揭示。而古往今来的军事家也很重视利用人追求物质利益的本性来激发一往无前、奋勇杀敌的战斗精神。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古人深谙这个道理。法家著作《商军书·赏刑》中写道:“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夫明赏不费,明刑不戮,明教不便,而民知于民务,国无异俗。”《荀子·议兵》中说:“赏重者强,赏轻者弱。刑威者强,刑侮者弱。”这都说明了奖赏制度对于治军、治气的重要作用。比如公元前493年,晋国士大夫赵鞅率领军队作战,在战前动员中,赵鞅宣布如果打了胜仗,上大夫可以获得一个县的赋税收入,下大夫可以获得一个郡(当时郡指边境地区的据点,小于县)的赋税收入,士可以获得土地,平民以及工商业者可以做官,奴隶可以获得自由。结果大获全胜。
在我国古代,将这一政策发挥到极致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其最典型的奖赏制度是“军功爵制”,这是一种因立军功而赐给爵位、田宅、食邑、封国的爵禄制度。当时,秦国为了在激烈、残酷的兼并战争中不断取胜,制定了以军功激励军队官兵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并推行多年。改革的倡导者商鞅认为:按照军功赏赐爵位,军队的战斗力就会强大;如果不执行军功授爵制,军队的战斗力就会削弱,甚至会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存亡。商鞅在变法时,全面推行了军功授爵制,响亮地提出:“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这就是说,凡是为国家建立军功的官兵,都将按照军功的大小,确定爵位和田宅。宗室贵戚,没有军功就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不得享受宗室的特权。为了奖励军功,鼓舞士气,秦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新法规定:士兵在战争中杀敌一人,可以免除其全家的徭役和赋税;斩首敌军官一名,授爵一级,赐田一顷,宅九亩,还赏给一个农奴。百人以下小分队作战,如果在战斗中杀敌33人以上,可以评为“满功”。据有关文献记载,秦国当时定有20级爵位。有第一至第四级爵位的人,在军队中的身份是“卒”,即士兵;获得第五级以上爵位,才可以担任军官。在封建社会中,爵位是政治、经济、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秦国推行军功授爵的改革,增强了军功的激励作用,军功不仅仅是荣誉,更是政治资本。以往,奴隶不能当兵,只能当徒役,一场战争的胜负对他们关系不大,奴隶当然不会拼死作战。秦国推行的军功制度,将每一场战争的胜负都与士兵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士兵在战场上奋勇杀敌。有了军功,奴隶就可以改变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或者免税,分田,或者被解放为平民,甚至还可以获得爵位,可以升入统治阶层。秦国在变法改革中,始终执行奖励军功的制度。即使商鞅被杀以后,秦国也继续执行这些改革措施。军功制度的贯彻,调动了军队的作战积极性,为秦国最终完成统一大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国外一些国家也同样重视奖赏的激励作用。如古罗马军队统帅尤里乌斯·恺撒(公元前100年~公元前44年)特别重视用赏赐的手段激励将士参战,他在每次率军作战出征前,都对将士许以大额的赏金,并且战后会根据将士的功绩,一一给予兑现。相传,有一次在出征西班牙时,由于当时军饷贮备不足,且筹款已来不及,他为了保证给将士发赏,竟先向有积蓄的将士们借贷资金做赏金用,其他将士知道这一情况后,士气大振,很快就胜利地完成了作战任务。
近代的拿破仑也非常重视物质对士兵战斗精神的激励作用。在战争实践中,他特别注意激励士气和维护军人的利益,并且解释说:士气是保持军队顽强战斗力的精神支柱,利益是保证军人英勇作战的物质基础,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他慷慨大方地赐以士兵物质奖赏。拿破仑曾经说过一句很豪爽的话,叫金钱并不能够买勇敢。确实,在某些场合,他是完全利用法国大革命的时机,利用平民从封建桎梏下解放出来后给军队注入的那股热情,利用革命军队的士兵所具有的那种高度的自觉性和较好的纪律性,为他冲锋陷阵,夺得胜利。然而,拿破仑尽管说过“金钱并不能够买勇敢”的话,但为了保持部队的高昂士气,他还是不惜花费大量掠夺得来的金银财宝做奖赏。在征服普鲁士、打败俄罗斯以后,他对自己的文武官员曾经进行了十分慷慨的犒赏。他赏给达乌元帅100万金法郎,贝尔蒂埃元帅50万金法郎,内伊元帅30万金法郎。其他的元帅和许多的将军、军官,包括近卫军和野战部队中所有实际参加了战斗的军官都得到奖赏,负伤的比未负伤的多得两倍。另外,许多人还得到了优厚的年金。1798年5月,在远征埃及的3.7万人做好最后准备的时刻,在部队上船的前夕,他曾发表了一篇很具煽动性的演说,其中有一条,就是许诺每一位凯旋的士兵,都可以买得起土地。
在现代,很多国家也非常重视用物质利益来激发军人的战斗精神。如以丰厚的物质待遇刺激战斗精神,可以说是美军培育战斗精神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手段。美军认为,单单用爱国心不足以引起以军人为职业的动力;只有官兵对生活质量满意,他们才愿意在军队服役;军人家庭决不能生活在贫困之中。美国兰德公司的一项调查表明,物质福利是保持部队士气的最有效措施。军人加薪10%,新兵入伍率一般可提高39%。美军研究发现,军人是否愿意服役主要取决于四个因素:第一是物质报酬多少,即工资、津贴、奖金和退伍待遇等;第二是对自己从事的专业是否满意,是否感兴趣,是否认为这是自己最好的归宿;第三是是否适应和喜欢军队组织氛围和军人生活;第四是家庭特别是妻子对军人服役的态度。因此,美军大多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军人的高工资、高补贴和高福利。美军薪金普遍高于地方同级人员15%。美军的工资还依据《联邦政府工资对比法案》每年得到调整,以强化物质激励作用。美国1970年《联邦政府工资对比法案》的条款规定,联邦政府工资雇员的标准与私营企业中从事同等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每年都要进行对比审查。总统每年9月1日之前将工资调整标准提交国会,国会批准后,10月1日开始生效。军人工资与联邦政府雇员工资同等增长。而事实上,军人有多种补贴,实际收入比一般政府雇员要高。随着军民技术通用性增强,为了防止地方企业挖人,美国政府就持续地为军人提高工资。遇到打仗或完成其他急难险重任务的时候,美军还运用高补助来刺激战斗精神,可以说是明码标价。
在海湾战争中,美军每人每月可获得110美元的危险地区服役津贴;参加“沙漠盾牌”军事行动的军人,在海湾服役期间可享受免税待遇,人身保险费从5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因公伤亡的军人,其遗属可终生享受抚恤金待遇,每月的补助金额依据军人的原军衔级别而定,军官最高的每月1061美元,最低的每月575美元,士兵最高的每月567美元,最低的每月415美元。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参战军人能得到各种各样的补贴,具体情况是根据他们的职务、军衔和家庭情况而定。例如,战区军人补贴每天为150~300美元,在战区执行任务满30天的增加到450~600美元。在战场上时间越长,补贴金额就越高。如果在危险的作战前沿超过30个昼夜,每月还可以多拿50到100美元。军人还享受免费医疗保险、免费药品和住房补贴等待遇。此外,美国政府还为每个参战士兵提供25万美元的人身保险。第二次车臣战争中,俄罗斯也大幅提高了参战军人待遇,作战部队军官的月薪金加各种作战补贴,平均达到900美元(俄军一名上校正常的月薪金不足1000美元),合同制军人的月总收入将近800美元。俄军规定,参战的合同制军人,其职务薪金和军衔薪金增加1.5倍。如果参战的合同制军人来自边远地区,在原服役地点享受的各种特殊补贴仍继续享受;参战的义务兵役制军人,其职务薪金按合同制士兵的正常职务薪金标准发放,每月的各种补助和补贴也执行合同制士兵的补助标准。此外,参战官兵每日的作战补助费增加到10~90美元。同时根据俄罗斯《军人地位法》等法律规定,在作战期间牺牲和失踪的军人,由军事保险公司发给其每位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孩子)数额为25倍月薪金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同时军队还要再给每个家庭成员发放抚恤金,金额相当于军人120个月的薪金总和。伤残军人也能领到相当于月薪金数十倍的伤残补助费。俄军在车臣作战,打1个月的仗按服役3个月计算,并依此标准享受休假。军人在车臣作战时负伤,每月也能领取相当于月薪5~10倍的补助。
一直以来,有人认为资产阶级国家的军队都是“雇佣军”,政府给钱他们才打仗,并一直对资产阶级的军队“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做法不齿。但事实上,无产阶级的军队同样也重视用物质利益来刺激军人的战斗精神。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邓小平同志也曾经说过,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苏联军队在卫国战争期间的作战行动经验证明,除了精神激励以外,进行物质奖励对于激发官兵战斗精神、提高部队士气也是十分必要的。苏军对在战争期间荣获各类勋章和奖章的有功人员设立了不同的奖金标准和免费乘坐火车和轮船(每年一次)、免费使用城市交通的待遇,以及在所得税、居住面积及养老保障等方面的优惠办法。例如,对各类荣誉称号和勋章、奖章荣获者每月按以下标准发放奖金:“苏联英雄”和“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获得者50卢布,“列宁勋章”获得者25卢布,“红旗勋章”获得者20卢布,“一级卫国战争勋章”获得者20卢布,“二级卫国战争勋章”获得者15卢布,“红星勋章”获得者15卢布,“三级光荣勋章”获得者5卢布,“二级光荣勋章”获得者10卢布,“一级光荣勋章”获得者15卢布,“勇敢奖章”获得者10卢布,“乌沙科夫奖章”获得者10卢布,“战功奖章”获得者5卢布,“纳希莫夫奖章”获得者5卢布。同时荣获两枚以上勋章和奖章者奖金累计。荣誉获得者凭勋章证书、奖章证书可在任何储蓄所领取奖金,奖金不缴所得税,不列入任何追偿范围,不列入税金、赡养费和房租等的计算范围。勋章获得者房租打折10%~50%。一、二、三级“光荣勋章”的获得者还有以下权利:列兵、下士和中士晋升准尉军衔,准尉晋升中尉;丧失劳动能力时养老金比规定标准增加50%;子女可免费享受中等和高等教育。卫国战争时期,苏军规定对击毁敌人兵器者给予重奖。例如,用燃烧瓶或榴弹击毁敌1辆坦克者奖励1000卢布;击毁敌3辆坦克者除发给奖金外,授予“红星勋章”;击毁敌5辆坦克者除发给奖金外,授予“红旗勋章”;击毁敌5~10辆坦克者除发给奖金外,授予“列宁勋章”;击毁敌10辆以上坦克者除发奖金外,授予“苏联英雄”称号;击毁敌3辆坦克的炮兵战斗编组、坦克乘员组、反坦克战斗编组授予“勇敢奖章”,每人奖励1000卢布;击毁敌5~10辆坦克的战斗编组除发给奖金外,授予“红旗勋章”;击毁敌10辆以上坦克的战斗编组除发给奖金外,每人都将获得“苏联英雄”称号。
我军的物质奖励工作诞生于硝烟战火之中,土地革命时期的“打土豪、分田地”,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都是我军贯彻马克思主义物质利益原则激发官兵战斗精神的重要体现。为了确保物质利益的贯彻落实,我党制定了优抚条例,为物质利益原则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制度化保障。1931年11月,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对红军战士及其家属进行优待,内容多达十多项。同一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抚恤委员会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例》。为了保证优抚条例贯彻执行,党的各级委员会多次发出训令,指导条例的落实,强调指出,以后若再有忽视优待红军或对执行红军优待条例怠工,须当作反革命一样来处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我军的优待和抚恤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先后颁布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抗战伤亡军人暂行抚恤条例》等多部法规,对军人家属进行优待和对伤残军人进行抚恤。优待抚恤政策的贯彻执行,褒奖了指战员的英雄业绩,激发了他们的荣誉感,解除了前方将士的后顾之忧,极大地鼓舞了革命斗志。
1933年8月1日,我军颁布第一部《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后来分别在1935年9月、1939年5月、1942年2月和1943年10月进行了修订。其中1935年的《纪律条令》将奖励项目增至6项,即将“颁发奖品”单列为一项,增加“升级”一项。奖励权限涉及到团以上各级首长。首次出现了物质奖项——奖品。1939年的《纪律条令》把奖励项目增至8项,即口头奖励、队前奖励、通令奖励、纪念会上奖励、物质奖励、部队中名誉记名、升级、奖章。从此,物质奖励开始正式成为一项重要奖励。再之后,历次修改《纪律条令》基本维持了这些奖项,但在内容上及具体奖励名称设置上却充实了很多。1990年的《纪律条令》首次把“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确定为奖励的原则,并把奖励条件由13条扩充为20条,同时规定了奖励的附加项目。2002年的《纪律条令》修改不多,主要是通过调整和增加奖励的附加项目,适当增强物质奖励的力度。
2010年新修订的《纪律条令》对奖励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直接将荣誉激励与物质激励挂钩。其中规定,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对获得二等功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我军长期以来在条件十分艰苦、环境十分恶劣的情况下生存与发展,采用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方针,既是从现实出发,又完全符合我军的性质和宗旨,并逐步形成了我军的光荣传统。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及社会利益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官兵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日益突出,导致实际工作中在防止“谈利色变”的同时,又出现了“以物质激励为主”的倾向。这种“不及”与“过”的现象,对激发官兵战斗精神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好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的度。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为了生活,首先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军人不仅是“政治人”,也是“自然人”,也有正当合理的物质需求,这正是军队运用物质利益原则的客观必要性,但并不是运用物质利益原则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视物质利益,决不意味着战时激发官兵的战斗精神就应像国民党临阵发放大把的银圆组织敢死队一样去做。一味地强调物质利益对战斗精神激发的重要性,最终将会导致军人荣誉感下降,甚至危及军队的基础、国家的安全。正如《关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思想政治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军队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应当始终着眼于激发和调动官兵积极性,使他们更加自觉地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也就是说,尊重和关心官兵物质利益,在使官兵的物质利益得到认同和不同程度实现的前提下,弱化官兵的物质需要,使官兵的“兴趣”和“注意力”转移到精神追求上来,不断强化官兵的精神需要,变物质动力为精神动力,激发官兵高昂的战斗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