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制:“党指挥枪”的根本制度

党委制:“党指挥枪”的根本制度

1938年11月6日,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针对张国焘同党争权的历史教训提出,共产党不争个人兵权,不要学张国焘。但要争党的兵权,争人民的兵权,并形象地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原则表述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怎么实现党指挥枪呢?要靠党委制这个根本制度。

我军的党委制是随着人民军队的组建而形成的。1927年8月1日,根据党中央决定,以周恩来为书记的党的前敌委员会,举行了武装反抗国民党的南昌起义。起义前后,为加强党对起义部队的领导,确定各军设军党委,各师设师党委,各团有党总支或党支部及分支部小组,团以上各级部队设党代表。中央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在致起义部队之第二十五师的指示信中强调:军中党的组织是一切组织的根源,党组织必须执行党的决策,监督军队行动。南昌起义受挫后,起义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李立三认为,究其原因,除其他主客观因素外,党的组织上一个很大的弱点,是表面上看起来,部队似乎完全在党的指导之下,实际上不过是许多共产党分子的个人指导,前委和各军军委组织薄弱,系统不明,权力不聚,责任不专,已失掉了领导暴动的重心,所以党的政治方针很难深入到军队的同志中去。

毛泽东从南昌起义和湘赣边界秋收起义相继失利中,悟出是缺乏革命中心力量招致革命失败的血的教训。他在率部进军井冈山,途经江西省永新县时,进行了著名的“三湾改编”,重建了各级党组织,即班排设党小组,支部建在连上,营和团建党委,规定部队重大问题由党组织集体议决。秋收起义部队党的前委还向连、营、团委派了专事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党代表,从而在部队建构起比较严整的党组织体系。秋收起义部队与朱德率领的南昌起义部分军队合编为红四军后,又选出军委会,进而健全了红四军的党组织体系。

1929年12月,红四军第九次党代表大会形成的《古田会议决议》,阐明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原则,强调在红军中建立党的领导中枢,实行党委制等一系列建党建军的重要问题,从而奠定了党委制的基础。党中央高度评价了红四军的这些经验,认为这在中国是独一无二的,要求各地红军都要学习《古田会议决议》和朱德、毛泽东领导红四军所创造的经验。这就促进了党委制在全军的普遍建立。这个时期,随着红军党委制的建立和发展,党委制的理论原则已具雏形。如在党委职权上,规定一切权力集中于前委和党的各级委员会,但又并非党管一切,党只能经过党团作用作政治的领导,前委应着眼在红军的政治、军事、经济及群众斗争的领导上。在党委领导原则上,提出要注意集体领导三原则:党内一切重要问题均应召集各级委员会讨论解决;临时问题及日常细小问题可由书记解决,并向各委员报告;委员都应经常注意党的工作,不可一切问题都推向书记。在党委组织原则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明确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被否决意见的少数人可以保留意见,但须拥护多数人通过的决议。党委要有正确的指导路线,遇事要拿出办法,以建立领导的中枢。党委决策要慎重,一成决议就须坚决执行。在红军军政机关之间及其与党委的关系上,确定军政机关在前委指导之下,平行地执行工作。党委经过军部指挥军事工作,经过政治部指挥政治工作。这些原则的规定和执行,有力地加强了党对红军的领导。

由于当时部队缺乏经验和健全的法规,有些部队在实行党委制的过程中,在克服军阀主义、家长制习气后,又出现党委包办一切及事务主义的苗头,党委成为处理红军中日常事务的部门,以致削弱了首长的职权和机关独立工作的职能,模糊了党委的政治领导作用。对此,中央和军委曾给予批评和纠正。

受“左”倾教条主义及冒险主义影响,政治委员制逐渐开始全权代表党委制。由于担任党中央主要负责工作的领导人李立三、向忠发等人受“左”倾教条主义影响较深,从而不顾中国革命实际和我军实际,在建军问题上一而再、再而三地照搬苏联建军的经验和模式,而对实行不同于苏军领导体制的党委制度,初则观望,继则怀疑。他们把一些部队实行党委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看得很重,很危险,因而从1928年五六月间起,多次提出要在红军中普遍实行苏军式的政委制,扩大政委的个人权力。从1930年夏天起,随着李的“左”倾,“立三路线”占据了中央领导地位。“左”倾盲动主义、教条主义思想严重的中央主要负责人,也将他改造红军和根据地的设想付诸行动。如1930年7月党的全国组织会议通过的《中央通知第一百四十七号》就规定:红军本身的指导机关由政委、党的书记、军事主官三人组成军事政治苏维埃(即现在的前委),以政委为主席,决定一切工作。1930年底经党中央批准颁布的《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则进一步规定:政治委员有监督一切军事行动军事行政的权力,政治委员在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执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军事指挥员必须依照政治委员的意见执行;团委与政治委员发生争执时,团委应当执行政治委员的指示等。至1932年10月宁都会议时,各地红军先后用政委全权代表制取代了党委制。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用单一的政委制取代党委制的后果,后来集中地表现为张国焘在红四方面军培植个人势力,树立个人权威,建立个人的领导权势,飞扬跋扈,独断专行,践踏党内民主,破坏正确的党内集中,直到长征中公开分裂党和红军,给党的事业和红军建设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

1935年1月,遵义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实际上确立了毛泽东在党内和红军中的领导地位,结束了“左”倾冒险主义的错误领导。会议决定首先重建中央军委的集体领导。党中央采取成立革命军事委员会分会等多种形式,逐步恢复党的集体领导,明确一切重要的军事问题,应经过军委讨论。中央红军各军团也重建了党委。党的集体领导制的重建,对长征胜利起了重大作用。正是依靠中央和军委集体领导的智慧和力量,党和红军摆脱了数十倍于我军的国民党军队围追堵截,战胜了张国焘分裂主义路线,排除千难万险,完成了战略转移任务。

在党委制中断后,1937年5月17日,党的苏区代表会议决定,在军师及独立行动之单位组织军政委员会……指导军队的全部政治和军事及党的工作,并向上级军政委员会或向党中央负责;凡关系全局的军、政、党、后勤等一切工作,均应由它讨论决定,然后交各部门执行之。军政委员会具有与党委制相似的特点,但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党委制。贺龙认为,军政委员会的形式实际上是恢复了党委制。与党委制不同的是,军政委员会成员由上级指定而非选举产生;军政委员会与首长关系不明确;各级军政委员会之间也未构成上下级关系;营的总分支、连的党支部都不是该级最高领导机关,只起保证监督作用;军政委员会是秘密组织,其决定只用机关名义下达上报;关于紧急问题,司令员与政委如有不同意见可向上级报告,而不必再经所在委员会讨论。可以看出,军政委员会是在特殊条件下党对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当时环境中,这种组织对克服单一首长制的弊病,保证党的集体领导,增强干部团结,起过重要作用。

随着革命斗争的发展和我军成长壮大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党在领导军队建设的实践中,越来越感到原先的部队领导体制需要加以改革。经过反复认真的比较、探讨,党的“七大”在总结我党建党建军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原则确定根据《古田会议决议》的原则,在军队恢复党委制度。晋冀鲁豫军区响应“七大”号召,率先在所属团以上部队中恢复了党委制,并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和总结。党中央充分肯定了他们的经验和作法,于1947年2月指示全军团以上部队恢复党委制度。同年7月,总政治部制定颁发了《中国人民军队党委员会条例草案》,首次用比较完备的军内法规形式,规定了军队党委的性质、地位、职责、组织规则等项内容,为全军部队恢复党委制提供了基本法规依据。党委制在解放战争时期的恢复,并非简单地回归到初创时的水平,而是有自身的主要特点。全军营以上部队和单位均设公开活动的党委会,并构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严密的组织体系,党委成为军队一切领导与团结的核心;党委成员的产生和罢免,开始由上级确定向党代会选免过渡;党委职权更为具体,包括有关作战、教育、党的政策、干部升迁调动奖处、经济生产与财政开支等重大问题;明确党委决定应通过首长制去实施。这些条例使部队自上而下开始重视党委建设,提高了党委的领导水平。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向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新阶段过渡。但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学习苏军经验时,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还要不要坚持党委制等问题,军内曾发生过一场争论。多数同志认为,军队现代化应从我军的军情出发,把学习苏军经验和继承我军建军原则与优良传统相结合,更好地坚持党委制;也有些同志认为,党委制已难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应实行苏军式的一长制,政委改作各级军事首长的政工副职。从1951年秋发布陆军训练计划起,争论开始表面化。1953年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只规定营长、连长是营、连一切人员的直属首长,而对教导员、指导员的首长地位却未明确。陈毅在1954年年初的一次发言中指出,颁发共同条令却未颁发政工条例是助长了一面,打击了一面,批评了借口学习苏联而削弱政治工作的暗流。这期间有的部队还出现了军训和演习计划不让党委过问,下达命令不要政委签名,演习没有政工人员位置等问题。

为统一全军的思想和行动,中央军委于1953年年底至翌年1月,在北京举行了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会议认真总结了我军领导制度沿革的历史经验,强调各级党委是各部队的领导核心,提出“党委统一(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我军的根本领导制度”。彭德怀在向会议所作的报告和总结中,批评了一提正规化就以为要实行单一首长制、单纯提高军官权威的误解,和有些干部凌驾于党委之上、有些党委包办事务而失去工作中心这两种错误倾向,正确地阐述了坚持和改善党委制的必要性和方法。1954年4月,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正式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的领导制度;军政主官同为部队首长,对部队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在贯彻党委决定时,属于军事方面的由军事指挥员组织实施,属于政治方面的由政委组织实施;政委一般又是党的全盘工作的主持者。条例首次把正确实行党委制提高到是我军完成一切政治任务和军事任务的保障之高度。这就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中坚持党委制提供了基本遵循,统一了全军的思想。

党委制有效地保证了“党指挥枪”,但一些人为了实现其野心想要掌握军队,总是妄图“枪指挥党”。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趁机掀起反军乱军狂潮,并把矛头直指军队各级党委。他们鼓动狠批“带枪的刘邓路线”及其各级“代理人”;污蔑总政治部为“阎王殿”;煽动官兵“矛头向上夺军权”“踢开党委闹革命”等,企图乱中夺权,以一己一帮取代党对军队的领导,军队的党委无法有效地行使领导职能,部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被打乱。

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反军乱军的倒行逆施步步升级、愈演愈烈之势,面对军队濒临被搞垮的危局,老一辈革命家为坚持“党指挥枪”的原则,为坚持党委制度等我军政治工作的一系列制度法规,与他们进行了坚决的斗争。早在1966年林彪煽动群众“大闹三个月”时,陈毅、叶剑英、贺龙、徐向前、聂荣臻等老帅,就对这种乱军行为深为不满,坚决反对。中央军委1967年1月28日发布的命令(又称“军委八条”),对阻遏乱军狂潮的蔓延,维护党委对部队的领导,保证军队稳定和统一,起了一定作用。1975年年初,邓小平主持军委日常工作后,针对部队党委建设中的问题,提出军队要整顿,强调首先整顿党委班子,要使党委做到一不软、二不懒、三不散。总政治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重新学习《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等文献,并安排部署了党委整顿工作。正当全军各级党委着手进行整顿时,又因“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而被迫中断。

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人民解放军贯彻“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的原则,在拨乱反正,消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部队党委建设上的流毒影响,抓好部队党委整顿的同时,重视党委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党委活动的各项秩序。1978年修订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1983年修订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试行本》,增写和充实了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等内容,之后还陆续颁发了健全党委制的若干文件。各级党委也普遍加强了党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度法规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规范党委行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领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