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制:“师出以律”得胜多
“师出以律”,指的是军队只有遵守军规军法,才可“用”于战争,才能增加取胜的概率。战争实践也证明,一支军队要想打胜仗必须有铁的纪律。这也正是千百年来军事法制文化不断发展繁荣的重要原因。
军事法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法律之一,渊源主要有“誓”、“律”、礼等几类。早期的军事法主要体现在临战前作战双方发布的誓命文诰中。春秋至秦汉时期是封建军事法制的产生和确立阶段。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期,战争连绵不断,法制思想日益盛行,调整军事领域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得以发展。战国时期,战争发生次数频繁,军队进一步职业化,“缘法而治”成为普遍现象。大约成书于战国初期的《司马法》,就是专门规范军人主要是军官行动的战斗条令。当时,根据军事教育训练对象扩大的需要,专门制定有士兵训练的军法。在中国现存的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刑事法典——李悝的《法经》中,专门规定有军事刑法的内容。秦朝推崇法家,军事法制获得长足进展。秦朝除了将统一六国前颁布实施的军法推行全国之外,又进行了大规模军事立法活动。汉朝除了继续丰富、完善各个领域的军事法之外,还制定了地区性、细则性的具有“律”的功能的军法令、品约等。秦汉时期,军事法制的职官和机构开始分级设置,各司其职。为保证各级官员严格执法,确保国家的军政大权牢牢控制在皇帝手中,秦汉两代还发展了萌芽于春秋之际的监军制度。秦代的《除吏律》《军爵律》《中劳律》《屯表律》《戍律》《公车司马猎律》《徭律》和《秦律杂抄》等,详细地规定了军事活动方面的问题。这些法律对军队体制、将官职权、戍役征兵、兵员补充、士卒训练、军事检阅、战斗指挥、军队纪律、功劳计算、军马饲养、战争勤务和军事劳役等,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大起义的烽火中取代秦朝的汉朝,除了大量承袭秦制外,汉高帝刘邦还命萧何颁布律令,韩信申军法,并加强军事学术研究,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封建军事立法。汉朝《九章律》中的《兴律》和《厩律》就是专门规定军事制度的法规,为后世建立完备的军事法提供了蓝本。作为封建社会的汉朝军法,基本属于刑法性质,它主要规定军人违反职责构成的犯罪及其处罚规定。《兴律》和《厩律》规定有“擅发兵”“擅兴徭役”“乏徭稽留”“逗留和失期”“逃亡”“乏军兴”“告反建受”等犯罪行为,通过对这些犯罪行为的惩罚,以确保汉皇帝对军队的绝对统治权,从而维护军队纪律和秩序,增强军队的战斗力。至此,不仅临时性的军事誓言已被稳定的成文法所取代,军事法的主要形式发生了根本改变,而且军事立法、司法以及监督制度均已初具规模,这表明中国封建军事法制已经基本形成。但此时的军事法,包括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唐及宋、元时代的军事法仍是列于多篇之中,没有成套的法律。
到了明代,按律者常经也、条例者时之权宜的原则,建立了层次门类较齐全的军事法体系。《大明律》打破了秦汉以来将军事法列于多篇之中的做法,专列《兵律》一篇,包括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章,章下又分若干条目,突出了军政方面的内容,成为覆盖整个军事领域的基本法。在司法方面,兵部掌赏功,五军都督府掌军内刑狱。这种分工适应了兵部执掌军政、都督府统领军旅的军政军旅分离的军事领导体制,有利于强化部、府之间的相互制约,加强封建皇权统治。清代前期注重构建严密的军事法体系,以明律为蓝本制定了《大清律·兵律》,参考以往的作战法规制定了《军令》,并定期纂修《则例》,使军法的卷本不断增加,最终成为应时性极强的军事法律规范。
我国古代军事法经历了由“誓”为形式的临时性军事法到相对稳定的成文法,由奴隶制军事法到封建制军事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其形式由单一到多样,其内容由简至繁,并逐渐趋向于规范详备而科条简约,至明清最终形成以《兵律》为主,各种专门军事法为辅,门类齐全、详明严密的封建军事法体系。
在国外,最早的军事法要数由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国王制定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的军事法条文。这一法典共用15个条文来规定兵役义务、军人权益、奖惩措施等,为保证军队的来源和装备的提供,加强国防力量和军事实力,维持业已建立的数目可观的常备军,提供了法律基础。在古希腊法律体系中,斯巴达的军事法最为发达。公元前8世纪左右,斯巴达国王制定了《国民军事教育法》,规定在全体公民中实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和军事纪律。儿童从7岁就受严格锻炼,20岁至30岁男子,每天必须参加军事训练;30岁至60岁的男子都得服常备兵役;青年妇女在出嫁前也接受跟男子一样的体育锻炼。在古代印度法律体系中,军事法亦有了一定的发展。编纂于公元前3世纪,集宗教、哲学和法律于一身的《摩奴法典》,在其第7章专门有教导国王如何统率军队进行战争等内容,如教导国王如何组织指挥军队,如国王应该始终使军队常备不懈;教导国王要充分运用人道主义的战争法则,如不用暗器、有毒的武器杀伤敌人,不杀已投降、重伤等各种没有反抗之意的敌人;教导国王运用奖惩措施来治理军队等。
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帝国的崩溃,标志着西欧封建社会的开始,亦标志着中世纪封建军事法的诞生。在欧洲封建社会时期,最注重成文性军事法制定的要数俄国统治者。在俄国封建法律体系中,军事法规占有十分突出的位置。1621年,俄国颁布了第一个军事法令——《民兵总队、炮兵和其他有关军事的勤务令》。1649年颁行了具有兵役组织法特色的《宗教法》。从1649年《宗教法》颁布一直到17世纪末,期间颁布了各种法令和敕令,大部分是为了防止军人潜逃和缺勤而颁布的。进入18世纪,俄国军事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颁布了《水手法》《由古代宗教军法中选择的各种条例汇编》《俄罗斯海军训令和规程》《陆军勤务令》《海军勤务令》等军事法令。1839年颁布了19世纪俄国最重要的军事刑事法规——《军事刑法》。这部刑法分上下两部,上部为军事刑法条例,下部为军事诉讼法。这部军事刑事法典还在俄国军事刑事立法史上首次规定了军事刑法总则。其后,俄国又颁布了《军事刑事惩罚及感化制度条例》《军人惩罚条例》《海军惩罚条例》等。较为详细完备的军事立法在当时俄国建立强大的、纪律严明的军队过程中及实施军事侵略和扩张的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资产阶级革命较为彻底的法国,由于比较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工作,使得法国近代、现代军事法远比英、美等国的军事法发达。1789年8月10日,法国就颁布了《组织国民卫军的法令》;同年10月21日,又颁布了《禁止聚众的戒严法》。这两个军事法规的颁布,为壮大革命力量,最终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取得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法国雅各宾派专政时期,为镇压反革命,军事法制建设被置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在这一时期,法国先后制定了《关于驻在军中代表的法令》《全国总动员法令》《创设革命法庭的法令》《创立公安委员会的法令》《宣布革命政府的法令》《有关革命政府组织的法令》等军事法规。其中,1793年8月23日颁布的《全国总动员法令》在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全国义务兵役制,号召全体法国人民都应征服兵役,“直到把敌人驱逐出共和国的疆界”。1848年,法国统治者为实施对内对外的军事镇压,在1848年宪法中对戒严事项进行了明示。值得一提的是,在1871年3月18日巴黎公社起义以后,就在打破旧的军事机器,建设起新的军事组织时,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建立了无产阶级法制(包括军事法制)。巴黎公社于1871年3月29日颁布了一项关于废除新兵的招募和以武装起来的人民代替常备军的法令,规定一切能够拿起武器的人都应应征加入国民自卫军的队伍。
鸦片战争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进入中国,中国固有的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逐渐瓦解,出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的独特法律形式,这就使近代中国军事法亦具有此特点。面对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精英阶层主张模仿西方国家的法律进行变革,但清末统治者竭力遏制革新,因此清末的革新立法很有限,在军事立法上也没有出现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律法规。1905年,孙中山领导建立同盟会后发布了《军政府宣言》,其中涉及“军法之治”。辛亥革命胜利以后,政府在各省军政府制定的军令或军律的基础上颁行了临时《军律12条》,以后又制定了《陆军刑律》《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等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军事法规。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制定了融封建军事法和资本主义军事法为一体的较完整、数量较多的军事法。
军事法制作为一种文化,发展到今天,虽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形式,但在内容上却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它既包括专门的军事法律制度,如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等军事法律制度,也包括相关的军事法律制度,如宪法、刑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涉及军事的相关法律制度;既包括国内军事法律制度,也包括国际军事法律制度。
国防法律制度是调整国防领域各种军事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国防基本法律制度。国防基本法律制度是调整国防领域基本军事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主要规范国防活动的性质、目标、建设等方面的基本原则,武装力量、领土防卫、国防资产、国防生产、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国防外交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组织和公民的国防义务与权利、军人的义务与权利等基本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法国防卫总组织法》《澳大利亚国防法》《蒙古国国防法》等。
(2)兵役法律制度。兵役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兵役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主要规范兵役活动的领导管理体制,服兵役的条件和形式,兵员的征召和动员,公民的兵役义务与相应权利、相关法律责任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美国义务征兵法案》《俄罗斯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俄罗斯联邦征兵条例》《法国国民兵役法》《法国征兵法》等。
(3)军人优抚法律制度。军人优抚法律制度是调整军人优抚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主要规定优抚对象、优抚办法、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美国军地补差法》《美国军人待遇法》《美国退伍军人安置法》《俄罗斯联邦军人地位法》《英国皇家军人抚恤条例》等。
(4)军人保险法律制度。军人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军人保险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主要规定军人保险的对象、范围、经费、标准、赔偿等,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俄罗斯联邦军人、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内务机关人员及联邦税警机关工作人员强制性人寿与健康保险法》、德国《军人养老保险法》等。
(5)国防动员法律制度。国防动员法律制度是调整国防动员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主要规定国防动员的条件、国防动员的准备、战略物资储备、国防动员主体的责任、国防动员的征用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美国战争动员法》《俄罗斯联邦动员准备与动员法》《德国国家总动员法》《法国总动员法》《日本国家总动员法》等。
(6)国防教育法律制度。国防教育法律制度是调整国防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主要规定国防教育的组织体制、国防教育的原则与内容、国防教育的保障机制等,如《斯巴达国民军事教育法》、美国《1958年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
(7)民防法律制度。民防法律制度是调整民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主要规定民防的组织领导体制、民防工程和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民防的训练与实施、法律责任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英国空袭警戒法》、俄罗斯《民防法》等。
(8)军事设施保护法律制度。军事设施保护法律制度是调整军事设施保护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主要规定军事设施保护的方针与原则、军事设施的分类保护、军事设施保护的组织体制、法律责任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关于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军事单位和机关的军火库、基地和仓库周围建立军事禁区的条例》、美国《国防设施法》、越南《保卫国防工程和军事区规定》等。
(9)国防科技法律制度。国防科技法律制度是调整国防科技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主要规定国防科技的目标与任务、国防科技的组织领导体制、国防科技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国防科技的相关标准、国防科技人员的使用与保护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情报工作条例》、《俄罗斯联邦对外军事技术合作法》等。
(10)国防经济法律制度。国防经济法律制度是调整国防经济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主要规定国防经济活动的组织领导体制、国防经费的保障、国防生产的方针与能力要求、国防生产的发展重点、军事订货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美国国防拨款法》、俄罗斯《国家国防订货法》、《日本陆上自卫队补给管理小六法》等。
(11)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是国家应对紧急状态的各种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主要规定紧急状态的批准程序、紧急状态的宣布、紧急状态的领导体制、紧急状态实施主体的责任、紧急状态的法律措施、紧急状态的解除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美国全国紧急状态法》《俄罗斯联邦战时状态法》《法国戒严法》《日本治安维持法》《日本战时管制法》等。
军队法规制度是调整军队建设与作战中各种军事关系的法规和制度的总和。由于各国武装力量构成和军队编制体制不同,各国军队法规制度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军队法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军队军事工作法规制度。军队军事工作法规制度是调整军队军事工作和作战中各种军事关系的法规和制度的总称,主要规定司令机关的职权、军事工作的各项制度与规则、作战和军事任务的指挥与进行等,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俄罗斯陆军法令》《英国军事武装法令》《法国军人条例》《日本野战条令》等。
(2)军队政治工作法规制度。军队政治工作法规制度是调整军队政治工作中各种军事关系的法规和制度的总称,主要规范军队各级政治机关的职权、军队中各级组织活动的制度与规则、政治工作各项制度与规则、战时政治工作的实施等,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等。
(3)军队后勤法规制度。军队后勤法规制度是调整军队后勤工作中各种军事关系的法规和制度的总称,主要规定军队各级后勤机关的职权、后勤工作的各项制度与规则、作战中后勤保障机制等,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美军《作战后勤保障》等。
(4)军队装备法规制度。军队装备法规制度是调整军队装备工作各种军事关系的法规和制度的总称,如《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俄罗斯《武器法》等。
军事刑事法律制度是关于军事犯罪和军事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从各国现行的军事刑事法律制度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军事刑事实体法律制度。军事刑事实体法律制度是有关军事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主要规定军事犯罪的各种罪名、军事犯罪适用刑罚的种类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章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10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以及《美国陆军刑事条例》《俄罗斯军事刑法典》《俄罗斯军事刑罚条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军事刑法》《意大利军事刑法典》、日本《战时刑事特别法》等。
(2)军事刑事程序法律制度。军事刑事程序法律制度是有关追究军事犯罪责任诉讼程序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主要规定对军事犯罪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制度与程序,如《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美国军事诉讼证据规则》《法国军事司法法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