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2 安徽非专用车辆运输探伤机致放射源丢失事故
(1)事故经过
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1985年,专业从事压力容器和管道无损监测,有辐射安全许可证。2013年8月19日上午,某公司员工赵某某、胡某某、郑某某3人因公司放射源专用运输专车不在公司内,临时调用公司一辆银色长安之星微型面包车,携带编号为10119#γ射线探伤机,从位于合肥市双凤工业园区内的华夏公司源库出发,前往合肥市燃气公司的合水路高压燃气管线施工现场,对燃气管焊接缝进行探伤。
中午12时50分左右探伤结束,3人携带探伤机乘坐面包车返回源库。13时10分左右,在合肥市蒙城北路高速路桥处,3人发现该面包车后车门打开,靠边停车检查时发现车上装载的γ射线探伤机丢失。
此γ射线探伤机内含有1枚铱-192放射源,编码为0413IR001092,2013年3月3日由中国原子能研究院生产,事故时活度为8.28×1011Bq,为Ⅱ类高危险放射源。华夏公司随即组织人员沿面包车行驶路线找寻,在找寻2小时后,依旧没有发现,下午15时25分向合肥市环保局电话报告。
(2)事故处理
合肥市环保局接报后,立即向省环保厅、合肥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合肥市公安部门通报了有关情况,请求协助查找丢失的放射源。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辐射事故现场处理人员及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于17时携带放射源搜寻设备赶到事发现场,会同合肥市环保局分两路在运源车经过的路线步行查找放射源,同时要求华夏公司在运输放射源的沿途粘贴寻物启示。19日晚,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连夜开展摸排和调查工作,并组织召开事故处理协商会,研判事故发展走向,确定下一步处理方案。20日上午8时30 分,省环保厅召集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召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事故处理方案及申请省政府批准启动省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事宜,并着手准备辐射事故应急新闻发布会,下午3时,省环保厅主持召开辐射事故专家论证会,就事故可能演变以及信息公开进行讨论。
经查,8月19日下午4时,保洁工人陈某某(女)在合肥龙湖路与蒙城北路交口北慢车道绿化带中发现1件金属物,后通知其家人带回位于双墩镇富水村的家中,放置在院内。8月20日,陈某某在其保洁的蒙城北路路段,看到华夏公司寻物启事后,于下午2时40分电话告知华夏公司。合肥市环保局会同华夏公司一同前往其家中,经辨认为其丢失的探伤机。省环保厅立即派辐射监测人员使用谱仪确认,铱-192放射源仍在探伤机内,设备无打开迹象,未见对周边环境及人体健康造成伤害。该放射源随即运回华夏公司源库保管。
事后,合肥市环保局要求暂停华夏公司探伤工作,责令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对华夏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3)事故后果
丢失的放射源被找回,未对周边环境及人体健康造成伤害。该事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影响,应急工作人员多人数天调查处理,行政资源与工作日损失较大。
(4)事故原因分析
①直接原因:8月19日华夏公司射线检测组2台放射源运输专车不在公司内,员工赵某某、胡某某、郑某某3人临时调用超声组银色微型面包车运输γ射线探伤机。该车辆非放射源运输专车,车上没有固定放射源专用的铅箱,亦未按照《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第6.14.4.3款的规定,对探伤机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保持其运输条件下在车辆内的位置不变。随车人员责任心不强,未能在运输前检查车门情况,在运输时未能及时发现车门已打开。
②根本原因:一是华夏公司辐射安全管理松懈。作为移动使用高危险Ⅱ类放射源的单位,未将辐射安全管理放在首要位置,内部管理链条缺失,辐射安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公司法人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员工可以调用非放射源运输专车运输放射源。二是华夏公司漠视辐射相关法律法规。华夏公司《射线无损探伤技术应用项目》未申请该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点已变更,未及时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5)经验教训
①运输放射源的车辆不同于运输一般物品的车辆,应使用放射源运输专车运输;运输前,应对运输车辆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②放射源运输应按照《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的规定,对探伤机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保持其运输条件下在车辆内的位置不变,确保途中运输安全。
③应增强运输与随车人员的责任心,在运输前、运输中特别关注车辆状态、行驶安全、车门情况,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输中的问题。
④加强对社会公众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宣传,发现可疑的物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能随意捡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