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与执行罚之辨析

三、海关行政处罚与执行罚之辨析

执行罚是行政主体采取反复罚款的方式(以拖延期限按日加罚)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执行罚是保障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执行的强制措施,而不是海关行政处罚本身。《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0条第1款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海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执行罚在外部形态上比较相似,它们都由行政主体实施,都是罚没款项,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较容易混淆。但两者也是不同的。由此,它与海关行政处罚有下列区别:

海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制裁、惩罚性的措施,执行罚是执行性、督促性的措施;海关行政处罚针对违法行为,执行罚针对没有按期及时履行义务的行为;海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制裁违法,执行罚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海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对违法行为是一次性的,执行罚则可以按日反复多次进行,直至当事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为止;海关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事后的惩处,执行罚则发生在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过程之中;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本行为,执行罚是一种执行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受海关行政处罚法的调整,执行罚则受行政强制执行法的调整;当事人对海关行政处罚不服,可请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对执行罚不服,不能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适用执行异议程序解决。

表1-3 海关行政处罚与海关执行罚之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