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赔偿的范围研究
2025年08月10日
三、海关行政赔偿的范围研究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哪些行为和损害予以赔偿的制度。各国行政赔偿的范围都有一定的限制,只是限制的大小不同而已;范围界定标准有的采用行为标准(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范围),有的采用损害标准(行政赔偿的损害范围),有的采用行为与损害相结合的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法》使用的主要是行为标准。行政赔偿的范围是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问题,既涉及国家在多大范围内对行政行为负担赔偿责任,更决定着受害人对哪些事项享有索赔的权利。海关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海关在行使职权或者作出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的范围。
海关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对于相对人来说,意味着界定受害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的界限,意味着属于海关行政赔偿范围内的事项和损害,国家必须承担责任,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履行赔偿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限制和剥夺受害人的行政赔偿请求权;对于海关来说,明确其行使行政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不仅有利于海关更加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而且确定了海关只要行使了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就必须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对于法院来说,明确海关行政赔偿纠纷的范围,有利于明确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范围,也有利于确定人民法院对海关的司法监督程度。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海关行政赔偿的范围采用了成文的条款性的规定,有概括性语言,也有具体列举;有肯定性的范围,又有否定的范围,且通过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