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赔偿第三人

(三)海关行政赔偿第三人

海关行政赔偿第三人是指同海关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除海关行政赔偿请求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20条规定:“同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应当以书面性质提出,并对其与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第三人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案件处理通知书》,并送达第三人、赔偿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