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处罚种类特征分析

(一)罚款处罚种类特征分析

罚款是我国行政处罚中制裁力较强的手段,海关行政执法对其也青睐有加,在海关行政法律责任体系中扮演“主角”,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设定的有关行政法律责任条文中,涉及罚款的条文所占比重已经达到84%。罚款是海关行政处罚种类中使用最多的处罚种类,是海关强制违法当事人承担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是海关依法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予以剥夺的制裁手段。其特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罚款是行政主体的行政制裁手段,这与刑法中适用于罪犯的刑罚种类“罚金刑”相区别。此外,作为海关行政处罚的罚款,与作为排除妨害诉讼行为的司法罚款也不同。前者是行政行为,后者是司法行为;前者由行政机关实施,而后者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

第二,罚款是以金钱缴付为内容的制裁手段、而不是执行手段。它是海关行政处罚种类中财产罚的一种,其内容是增加被处罚人的财产义务或财产负担。例如,罚款200元,被罚款人在法律上增添了200元钱的财产负担,是典型的财产罚。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方式有固定数额(如罚款200元)罚款、幅度数额(5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罚款、比例数额(5倍以上10倍以下、5%以上30%以下)罚款及无数额规定(可以罚款、由主管部门给予罚款处罚)罚款等。当然,在立法中有时出现几种罚款数额的规定方式交叉出现,如比例数额与幅度数额交叉出现是常有的现象。

第三,罚款不是一种财产权益的剥夺,而是科以财产义务或负担。减损被罚款人财产权益是财产负担义务的实现形式或结果,不是罚款本身的内容。罚款的内容是增添被罚人的财产负担,被罚人因此而负有支付金钱的义务。既然负担金钱支付义务的被处罚人以谁的钱来支付罚款并不是罚款本身的要求,也就不能得出被罚人减损财产权益的必然结论。

罚款是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而不是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敛财集资的手段。从立法规定来看,罚款没有什么条件限制,而且海关行政处罚中使用最多的处罚种类是罚款,从老百姓的角度看行政机关动不动就罚款,而且在制度上缺乏适用罚款的标准,以及罚没管理体制与拨款制度上的种种弊端,使罚款有“处罚王”的地位并有滥罚的现象存在。当然,罚款被滥用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处罚主体过多地考虑部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