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关行政赔偿范围的排除
海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也称海关行政赔偿的抗辩事由。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海关行政赔偿办法》,下列情形不属于海关行政赔偿的范围:(1)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其行为结果归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其行为结果应归属于个人,由此造成的损害由个人承担。(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行政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但是有损害不一定就有海关行政赔偿,在他人过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免责。(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造成损害后果的。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同样也适用于海关行政赔偿中的免责情况。(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因修改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害、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而扩大的损害等,海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