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立案

一、受理、立案

受理是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前期处置活动,为决定是否立案提供条件。所谓受理,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或单位控告、检举、揭发、自首以及业务工作中发现的违反行政管理的事实,表示接受并予以审查、确认的法律活动。可见,案件的来源渠道很多:行政机关在自己的管理活动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等。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首先要登记立案,通常,行政处罚立案由执法人员填写格式的立案登记表,简单写明案件的来源、主要违法事实以及个人审查是否立案的意见。之后,报主管的行政首长批准是否立案,行政首长批准立案之后,由执法人员统一登记编号,并由行政首长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决定案件的承办人,每一案件的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为明确责任,还应当确定一位主要承办人。是否准予立案主要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1)有无违法事实的存在;(2)是否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3)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行政机关受理案件后的处理结果可能有三种:(1)采取应急措施。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正在发生、需要立即制止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时,要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询问等,及时制止、控制违法行为,不得拖延。在必要时,可以将受理、勘验检查等调查程序交叉或同时进行。(2)可能因为是管辖权问题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3)可能移送案件。行政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是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按照规定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加盖公章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