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身自由罚
2025年08月10日
四、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也称人身罚或自由罚。是指以限制人身自由权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处罚、驱逐出境、限期离境、禁止进出境等,行政拘留是一种最典型的人身罚,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的特征是:
其一,它以人身自由受损为内容,即在一定期限内使被罚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使其丧失一定的人身自由。由于人身自由只能为公民所享有,且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所以,人身自由罚只能适用于自然人,而不能适用于非自然人。
其二,人身自由罚的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始终是有一定期限和范围的。就期限来讲,它是法律设定的,实际运用人身自由罚的时候,同样有一个确定的期限,如行政拘留期限为1—15日等。一般来说,期限长短,反映出处罚的严厉程度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就范围来讲,人身自由罚不可能剥夺公民的全部人身自由权,它始终是包含一定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
其三,人身自由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这是因为人身自由权在人的权利当中是最重要的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罚就成为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因而,立法者设定人身自由罚的意图也是适用于危害程度大的违法行为。
其四,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对人身自由罚的权力只为极个别的特定行政机关所执掌,大多数行政机关没有人身自由处罚权。而且,人身自由处罚的设定权也只有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规定和调整,不像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法律、法规均可。由此可以看出,人身自由罚在职权主体与设定权方面都表现出严格的有限性,例如,行政拘留只能有公安机关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