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了代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我国应当设置伪报知识产权状况罪的罪名及相应刑事责任[54],笔者认为这对于进一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一定的正面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