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声誉罚

一、声誉罚

声誉罚又称精神罚、名誉罚、申诫罚等。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对违法者予以告诫、警示的处罚,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等造成不利损害后果,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的行政处罚。如警告、剥夺荣誉称号等,处罚内容主要表现为行政相对人的精神权益。名誉权是社会对公民的思想品德、信誉才干、行为等方面的评价。它是人与生俱来来的权利,关系到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应受社会、他人信赖和尊重的程度。“名誉权往往被看作是第二生命。”[7]荣誉权益就是一种好名声的权益,荣誉不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它是社会对部分成员卓越贡献与优良品行的一种奖励或美名。但是,如果获得特定荣誉之后,因违法行为该荣誉被行政机关剥夺或取消,则构成了以荣誉权受损为内容的声誉罚。严格地说,处罚都有损害其名誉权益的内容,但是,单独把名誉权作为处罚内容的,才是我们所说的声誉罚。相比较而言,单一的声誉罚只涉及精神权益,而不涉及其他权益,应当说更轻微一些。行政法学理论上一般认为声誉罚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轻的一种处罚。“这是立法所确定的轻与重的判断,不是以受罚人(即违法者)的个人感受为标准或根据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