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

(一)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违反海关行政复议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106条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人员有《行政复议法》第34、35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上级海关发现下级海关及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制作《处理违法行为建议书》,向有关海关提出建议,该海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海关。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关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制作《处理违法行为建议书》,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是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承担的,依法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他们所承担的是公务员法规规定的行政处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