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答复制度研究
2025年08月10日
(三)海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答复制度研究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作出立案受理、不予受理、案件移送、补正材料、答复相对人等程序。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2)需要补正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类型及其证明对象;(3)补正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39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不视为申请复议,但应当有复议机关或者转由其他机关给予答复:(1)对海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举报、控告或者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的;(2)对海关业务政策、作业制度、作业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的;(3)对海关工作效率提出异议的;(4)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仅因经济上不能承受而请求减免处罚的;(5)不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只对海关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6)请求解答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