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不经立案当场进行处罚的程序。这里的“当场”可以理解为:对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在现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予以处罚。简易程序便于及时处理应急事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也为当事人所接受。交警当场对闯红灯者作出处罚决定即属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50元处以下罚款、对法人及其他组织1000元处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