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诉讼第三人

(四)海关行政诉讼第三人

海关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的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诉讼过程中自己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个概念明确了海关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构成要件:一是海关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同被诉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结果会影响到他的利益,第三人介入诉讼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例如,海关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海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诉,不能作为被告的非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是海关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展开但尚未结束的海关行政诉讼中来。三是海关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是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而参加,也可以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四是海关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是原被告以外的诉讼参加人,他既非原告,也非被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海关行政诉讼第三人在海关行政诉讼中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例如,在沿海航行的船舶运载国家禁运或限制出入境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被海关查获,并认定承运人构成走私行为而予以处罚。承运人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而船载货物的物主则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依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