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行政赔偿请求人
海关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其合法权益在海关行政管理活动中受到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而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的当事人。《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1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可见,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请求资格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转移:受害的公民死亡,其行政赔偿请求权转移至其继承人或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赔偿请求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要求赔偿;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的,其行政赔偿请求权转移至其继受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