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私违法行为治安处罚

(二)缉私违法行为治安处罚

根据《海关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缉私警察有权适用警告、罚款、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种类。对缉私治安违法的外国人,还可以适用限制出境或驱逐出境。但后两种处罚属于附加罚种,不能单独适用。

缉私治安违法的追溯时效为6个月,但违法行为持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有两种以上妨害缉私治安执法的违法行为的,分别作出处罚。不同种类的处罚决定分别执行;罚款数额累加执行;治安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得超过20日;多个警告、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应合并为一次执行。单位妨害缉私治安执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工具、违法所得的处理。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后应当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应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执法实践中,收缴或追缴的法律文书既可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