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私治安处罚案件的救济程序

(四)缉私治安处罚案件的救济程序

当事人不服缉私部门作出的缉私治安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向上一级缉私部门提出。根据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治安处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一审管辖范围,也即当事人对缉私部门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向当地相应的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与《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并不矛盾,因为此处规定的是以海关名义作出处罚的案件,而上述治安处罚案件是以缉私部门的名义作出的。

此外,如果由缉私治安处罚引发国家赔偿纠纷的,也应当向作出治安处罚的缉私部门提出,不管处理结果如何或是否答复,如果期间届满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即可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而且复议可适用和解、调解,诉讼可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