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五)海关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15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海关行政复议的代理人是指在海关行政复议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复议机关指定或接受复议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复议行为的人。它具有以下特征:海关行政复议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参加海关行政复议。即代理人与被复议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海关行政复议的代理人必须要在其被授权的范围内代理,越权无效。

海关行政复议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种。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复议代理权,代替无复议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复议的人。主要指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监护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配偶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等。指定代理人是根据复议机关的指定,代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复议的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忽然丧失了复议能力。指定代理人通常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合适的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复议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复议的,必须要向复议机关提交委托书,列明代理事项的权限。但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