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关行政追偿的条件
海关行政追偿的实行,根据其性质和形式,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赔偿义务的海关已经向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或者履行了其他赔偿要件。赔偿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具备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这一前提条件,才可能产生追偿问题。在赔偿义务海关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前,不发生追偿。
(2)海关行政人员或者受海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海关行政职权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政追偿的核心是责任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就是严重的主观错误。故意是指致害的海关行政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海关行政权力、执行海关行政职务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权伤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过失是指海关行政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海关有行政职权时未能达到普通注意,致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并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