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研究
证据规则是指搜集证据、审查运用证据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37]。证据规则包括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补正规则、质证规则和认证规则。
调查取证是复议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复议案件本身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有关事实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准司法行为,如果复议机构不对事实作调查,就没办法作出准确的决断。海关的复议案件一般都很复杂,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单纯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很难查明事实真相。因此,要作出正确的复议结论,有必要调查取证。根据《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50条至52条,复议人员调查取证的方式主要有:对书证的复核及调取;对当事人陈述的复核及调取;复议案件的专门问题可以进行鉴定[38];与复议案件有关的场所、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可以进行勘验等。无论是对书证、物证的调取,还是对当事人陈述的复核及调取,都必须遵循搜集证据规则,如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要做到全面、客观,调取证据要按照法定程序调取,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要尊重保护被人其人身权利,海关化验鉴定要遵循鉴定规则,勘验现场要仔细、全面。
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担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39]。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举不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就要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28条又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主要应对以下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关于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关于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证据;对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应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正当事由的证据。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申请人不能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被申请人就要承担不利的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中,主要由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但申请人也承担一定的证明义务。申请人主要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①证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如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就应在提出复议时一并提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否则,复议机关就没有受案的根据。②在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中,申请人应证明因受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④有关复议程序的事实。如申请人主张因不可抗力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的,应就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