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研究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研究

海关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1]。海关行政复议是指海关行政活动中的相对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相关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2]。笔者认为,海关行政复议是指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受理管辖权的海关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撤销、变更或维持原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整个行政司法过程。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海关行政复议与海关有关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员、保税企业、进出口物品所有人、进出口货物、物品管理人、承运人等。被申请人是对海关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级海关[3]。复议解决的争议是由海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分歧。受理海关行政复议的机关是海关机关,具体审理复议案件的机关是海关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复议案件最终以海关机关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2.海关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具有被动性

以海关行政行为是否可以由海关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海关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依职权的海关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海关行政行为。海关行政复议是由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申请引起的法律行为。相对人是主动的一方,作出有争议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动的一方。行政复议之所以只能由行政相对人提出,是因为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行使行政管理权,有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作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等。当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却无权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无法以自身的力量得到补救,只有通过一定的途径,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来解决争议,行政复议是其中的一种解决争议方式。

3.海关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具有准司法性

海关行政争议是海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与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依据公法可以解决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权行使的具体表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往往直接涉及作为管理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影响其权利和义务,行政权的行使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之间,往往因各种主客观条件影响而出现不一致,争议的出现有其不可避免性,正是这种争议的存在,决定了有必要建立行政复议制度,以解决争议。行政复议集中体现了复议机关作为像法院般的居中裁判者,对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进行裁决,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了与一般行政行为所不同的类似司法的严密程序,对复议参加人的构成、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复议活动的步骤、过程、方式、方法都加以规范。行政复议的定纷止争功能决定了它同时具有司法和行政性质,从而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之间,努力实现私权利与公权力这架天平的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海关行政复议的性质是行政救济

海关行政复议是依海关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上级海关或同级海关对下级海关或海关总署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现代社会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之一,是对海关行政相对人受损害的权益进行救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与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同属行政救济。然而,作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明显不同:首先,审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受理审查,是行政机关上下级间的监督机制。而行政诉讼是法院;审查对象是海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这不同于法院行政诉讼中的受理审查。其次,审查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而行政诉讼一般(排除行政处罚行为)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再次,审查对象范围不同。我国的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为,后者如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所谓附带,包涵两层意思:一是复议机关只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二是不能对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单独提出复议,即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违法,只能在对依据该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此外,审查形式也不同。我国行政诉讼实行开庭审理方式。而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5.海关行政复议具有很强的涉外性,属于涉外复议

海关守卫国家的经济大门,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家涉外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具有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查缉走私、进行国际贸易统计等职能,这些职能都具有涉外因素。当这些行为成为被复议的对象时,即是涉外行政复议。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原则是涉外行政复议的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