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五)海关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海关行政诉讼代理人是代理海关行政诉讼当事人实施海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根据代理权限的产生方式不同,可以将海关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一般是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的监护人。因为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能力的自然人,所以,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能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能力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个人进行诉讼,而不适用于法人、其他组织的原告或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诉讼代理活动中,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具体包括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律师享有《律师法》规定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