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私治安违法行为
2025年08月10日
(一)缉私治安违法行为
1.直接针对缉私警察人身的违法行为
殴打或威胁、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缉私警察的,主要是对缉私警察的身体进行打击,或以杀害、伤害等手段相威胁,或以语言、手势等方式对缉私警察辱骂、侮辱,以此来阻碍缉私执法;采取撞船(车)、烧船(车)、沉船等手段抗拒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船(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2.妨碍缉私警察调查取证的行为
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缉私警察进入有关住所、场所或妨碍缉私警察调查取证的;煽动他人或群众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哄抢或煽动他人哄抢缉私警察依法扣押或扣留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其他财物的;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缉私警察依法扣押或扣留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其他财物的;故意窝藏、转移、毁灭证据或串供、作伪证等,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3.以其他方式掩护
帮助走私的行为。采用冲关、闯关等方式强行冲撞海关监管卡口、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和缉私警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受雇监视、跟踪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为走私分子通风报信和为走私活动提供帮助的[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