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研究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研究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4]。行政复议范围决定哪些行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决定着行政复议的深度与广度。《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第8条是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海关行政复议范围又称海关行政复议主管范围,是指相对人可以提起海关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拥有复议审查权的海关行政行为的范围[5]。《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9条、第10条是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的相关规定。“范围”意指“界限”,《河南通志·睢县采访稿·袁可立故宅》有:“至宅向南恰与南坡之袁家山脉络连贯,为尚书园宅范围中地无疑也。”[6]还可解释为“限制”,郭沫若著《蒲剑集·庄子与鲁迅》一书中有:“时间也不能范围它,空间也不能范围它,它是无终无始,无穷无际,周流八极,变化不居。”[7]顾名思义,行政复议范围意味着进行复议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是有限的,此“限”在《行政复议法》和《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中有明确的界定,有肯定范围,也有否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