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产罚

二、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以科处受罚人财产权益受损或增加财产义务负担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形式,常见的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所得、销毁违禁物品,没收用于走私的交通工具等。财产罚的特征在于:其一,财产罚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本质特征仍然是共同的,即以受罚人财产权益为处罚内容,要么是剥夺其部分财产权益,要么是增加其财产义务负担。其二,财产罚在大多数情形下都表现出一定的范围与幅度,如50元至200元罚款、5000元以下罚款、3万元以下罚款等是幅度罚,而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禁物品则是范围罚的表现。其三,财产罚与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同,它有受“损”方(被罚人),也有受“益”方,即所谓的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来看,财产罚所罚没的财产全部归入国库,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3条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所以,财产罚中有一“减”(对受罚人)一“增”(对国家)的特征,这所“增”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进入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财产罚是目前在执法实践中运用得最多的行政处罚种类,尤其是罚款最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