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2025年08月10日
(四)海关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8]。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有如下特征: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复议的结果将会影响到其他权益;第三人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已开始但尚未结束)参加到他人的复议中来;第三人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复议地位,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第三人参加复议必须经过复议机关的批准,无论是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还是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复议机关对于是否允许第三人参加复议拥有决定权,这点使其地位与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同。海关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与被申请复议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过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批准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14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与被审查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对其与被审查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