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9条,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据此可知,适用反担保的情形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仅限于侵犯专利权的货物;二是只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反担保放行;三是应当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方式不适用于反担保。